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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出台新型产业用地管理试点的实施意见
2019年11月22日 来源: 台州日报

  近日,《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新型产业用地管理试点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正式印发,其中明确新型产业用地全面实施“标准地”出让,实行“先租赁后出让”或弹性年期出让。

  设立新型用地类型(M0)

  《实施意见》明确在城市用地分类“工业用地(M)”大类下,增设“新型产业用地(M0)”中类,以区别于普通工业用地。在办理供地手续和不动产登记时,土地用途表述为“工业用地(M0)”。

  所谓新型产业用地(M0)是指符合台州湾集聚区(高新区、绿心)新型产业目录,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无污染、无安全隐患,用于研发、创意、设计、中试等具有显著创新特征的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小型商业、餐饮等用地。

  《实施意见》适用于台州湾集聚区(高新区、绿心)范围内的新型产业用地。其中,区块一位于中央创新区,范围东至二条河(椒金线),南至现代大道,西至东环大道,北至市府大道;区块二位于东部新区,范围东至台州湾大道,南至青龙浦路,西至九塘坝、十塘坝,北至心海路。

  根据《实施意见》,新型产业用地原则上容积率不低于2.0,不超过4.0;建筑密度不超过50%,绿地率不低于10%,且需同时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产业用房计容建筑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85%。

  新型产业用地全面实施“标准地”出让

  新型产业用地全面实施“标准地”出让,实行“先租赁后出让”或弹性年期出让,按工业用地出让有关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其中实行“先租赁后出让”的,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先签订期限一般为6年的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土地租赁合同);由台州湾集聚区(高新区、绿心)管委会与土地使用者签订投资建设合同。土地租赁合同和投资建设合同应当约定土地租赁期内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转租。每年租金按不低于出让年期50年地价的2%确定,一次性收取,办理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实行弹性年期出让的,在公开出让新型产业用地时,可约定竞买人竞得50年土地使用权后,可选择20、30或50年任一种年限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地价款按成交价结合相应系数计算确定。各年限地价对应50年地价系数分别为:20年0.5,30年0.6。

  根据新型产业用地特征,建立新型产业用地差别化地价管理制度,新型产业用地出让起始价按工业用地评估价的1.8倍修正后评估确定。

  在新型产业用地产权管理方面,对已通过达产竣工验收并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和保持新型产业用地性质不变的前提下,符合土地出让合同和投资建设合同约定转让情形的,可将新型产业用地整体转让,或将新型产业用地中的产业用房进行分割转让。产业用房分割转让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产业用房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0%,最小分割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配套用房须整体持有,不得分割。

  申请新型产业用地有条件

  《实施意见》明确产业准入条件设置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台州湾集聚区(高新区、绿心)管委会应会同市发展改革、经信、科技、税务、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工业用地“标准地”各项要求,明确新型产业准入条件。

  准入条件包括企业科技研发实力情况、项目投资情况和台州湾集聚区(高新区、绿心)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其中,项目投资情况包括产业类型、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单位面积税收指标、能耗控制指标、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亩均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和R&D支出比等,各项指标不得低于台州湾集聚区(高新区、绿心)总部类、生产性服务业、研发类项目建设用地“标准地”控制指标要求,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500万元/亩,单位面积税收不低于40万元/亩,亩均增加值指标要求具体由台州湾集聚区(高新区、绿心)管委会制定。

标签: 新型产业;用地;出让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责任编辑: 夏逸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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