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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条规定7大亮点!《台州市物业管理规定》8月1日起实施
2019年07月22日 来源: 浙江在线 记者 夏逸凡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7月22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夏逸凡)7月22日上午,台州市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台州市物业管理规定》相关内容。

  《台州市物业管理规定》于2019年7月1日正式公布,于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台州市物业服务业呈现快速发展态势,行业规模稳步增长,截止2018年6月,全市物业服务企业共有276家,从业人员近2万人,物业服务项目769个,管理总建筑面积约6500多万平方米,年经营收入8.9亿元。与此同时,物业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日益显现。

  《规定》共四十一条,将物业管理的范畴、各级政府各部门职责分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信息披露等内容作了专门规定。

  该《规定》着重对以下内容作了明确:

  (一)突出业主主体地位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行使权力 

  (三)合同是物业服务的基本依据 

  (四)建立物业管理信息公开制度  

  (五)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

  据了解,本次颁布的《台州市物业管理规定》共有七大亮点。

  一是物业管理委员会。

  业委会成立难是当前台州市物业管理难题之一,而没有成立业委会的住宅小区,容易造成物业管理失序现象。还是有部分无法成立业委会,部分小区业委会虽然成立,但是没有依法履职。《台州市物业管理规定》借鉴南京等地物业管理经验,引进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明确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虽然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未成立的住宅小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二是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管理信息平台。

  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电子投票系统进行决策。

  三是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管理招标平台。

  制定评标规则,为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便利。

  四是建立物业服务质量评估体系。

  规定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可以委托社会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五是规范了物业保修机制。

  新交付物业管理项目在每一项物业保修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发布公告,受理对该项物业质量问题的异议,并报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和业主委员会备案。建设单位对物业质量异议的处理结果应当书面答复异议人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非业主使用人以及业主委员会对建设单位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业主委员会和建设单位可以共同委托第三方鉴定,所需费用由业主委员会和建设单位按照约定承担。

  六是明确了共有设施设备管理职责。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给相关专业单位的,相关专业单位应当接收,并承担维修、更新、养护责任。

  七是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应当将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以及使用等相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和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公开。

  此外,本次《规定》作了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收益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如果建设单位或者其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规定拒不交存其利用物业管理经营用房以及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所得收益的,由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标签: 台州市;物业管理规定;业主委员会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责任编辑: 夏逸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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