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电商造节已从一个热门话题演变成了经营者与消费者互动参与的重大消费节点,除了下半年的“双十一”“双十二”,年中的“6·18”也是明显的促销节点。近日,台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了2018年以来查处的5起典型案件,以警示电子商务从业者知法守法诚信经营,提醒消费者知网用网放心消费。
案例 1
市县联手挖掘数据查办21起刷单案
台州市场监管局联合杭州余杭市场监管局,并会同天台、临海和三门三地市场监管局,通过技术协同、数据关联、以案挖案,查处了全省首例仅凭数据挖掘就查办的批量刷单案件。
经查,天台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三门某服饰有限公司、台州市某眼镜有限公司等21家公司,为了制造虚假交易购买好评,增加网店交易量、好评率,短期内快速提升网店经营商品的排名,进而获取更多的商品交易机会,通过网络委托第三方,对其在淘宝、天猫商城平台开设的网店经营的商品进行刷单操作,形成虚假的商品交易记录。其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天台从和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等21家公司采用“刷单”形式进行虚假交易的行为作出处罚。
案件警示
当前,互联网已经形成以交易平台为核心的商业生态,但互联网“炒信”行为严重损害了电子商务商业生态信用体系的正常形成,成为现代商业社会的一颗毒瘤。通过虚假炒作,“炒信”使自身信用评价超过同业经营者,扰乱了正常的同业竞争关系,也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明确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案例 2
童某某网络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2016年11月至2017年7月期间,当事人童某某通过“小红专业代购”“小高专业代购”“TongTong全球代购”淘宝店铺销售标注“FOREO”商标的LUNA洁面器材及“REFA”商标的洁面器材,销售金额达97000余元。现场查获标注“FOREO”商标的洁面器246只、标注“REFA”商标的洁面器材7只,涉案货值49000余元。另,当事人童某某为了促进其产品的销售,在其开设的“小红专业代购”“小高专业代购”“TongTong全球代购”淘宝店铺通过伙同他人进行刷单的方式,提高其店铺信誉及产品销量,共计刷单金额227701.34元。2018年5月29日,温岭市场监管局对童某某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童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同时当事人以虚构交易形式,为自己提升商业信誉,其行为已违反《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属于虚假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收、销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处罚款441760元。
案件警示
通过伙同他人进行刷单,以虚假交易来提升商业信誉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实体店业主和互联网经营者,在日常经营中一定要守法经营,千万不要贪图暴利而抱有侥幸心理。特别提醒刚刚离开校园步入社会,选择自主创业的大学生,自主创业一定要遵纪守法,别为了一时的利益,拿自己的前途当儿戏,给人生中留下难以抹煞的污点。
案例 3
郑某生产、销售不合格化妆品案
2016年4月至6月期间,当事人郑某以注册的香港企业名义与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化妆品委托生产协议,但受委托企业不具备生产资质,且生产的产品存在涉嫌伪造厂名厂址、检验报告造假等行为。
2017年11月,有消费者向监管部门举报,反映使用产品后出现皮肤红肿、瘙痒等情况。经检测,该企业生产的32000套“梦络绮TM草本幻肤沐浴露套盒”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判定为不合格产品。2016年6月至2017年11月期间,当事人依靠微商团队进行销售,仅收取首席代理11人货款就达170余万元(购进成本为85万元)。在销售过程中,该团队利用了炫富图文、美图软件、主播直播推销等方式,将低端商品虚构成高档商品高价出售牟取暴利。
本案中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已移交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案件警示
高档、神奇、炫富已成为微商的代言词,被吹的天花乱坠的商品背后却是美图、滤镜、修图等软件的“功劳”,产品可能来源于存在严重风险隐患的“窝点”。另一方面,金字塔结构经营模式,注定“商品”仅是击鼓传花的道具,产品质量难以得到保证。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市场是检验商品口碑最好的手段,切勿盲目轻信“微商”“直播商”等,应通过正规途径购买商品;同时,也提醒广大经营者,切勿相信天上掉馅饼,唯有勤劳才能致富。
案例 4
黄岩某塑业有限公司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
当事人台州市黄岩某塑业有限公司系一家专业从事自动浇灌花盆生产经营的企业。2017年6月,该公司分别通过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微博认证账号发表了一篇名为《自动浇灌花盆的历程》的文章,宣称其他四家公司的产品存在“品质奇差”“各种缺陷”“不适合种植”“销售经常碰壁”“配件更为底端”“表面的坑坑洼洼”等情况,文章中大部分内容用于描述上述四家企业产品的缺点以及自身产品的优点。上述4家企业都是从事自动浇灌花盆生产经营的企业,其生产经营的商品与当事人所经营的商品具有替代关系,系与当事人相互争夺交易机会的竞争对手。当事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以及误导性信息,导致上述4家企业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受到损害,其行为违反了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属于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案件警示
经营者应当通过自己的努力,建立、维护自己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以取得交易伙伴、消费者的信任,赢得更多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本案当事人作为专业从事自动浇灌花盆生产经营的企业,通过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以及误导性信息,直接诋毁与其所经营的商品具有替代关系、相互争夺交易机会的竞争对手,导致其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受到损害,订单流失。这种行为不但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且向消费者提供了错误信息,干扰了消费者的正常交易选择,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予以严格禁止。
案例 5
徐某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案
2018年10月起,当事人徐某多次拍摄“自酿酒”现场制作视频上传“快手”APP平台用于传播宣传,并配上“自酿酒XXXX有售”等语音。
经查证,当事人于10月初从他人处接手散装酒销售小食杂店,在未取得相关证照的情况下,从事散装酒销售。仅在开业期间从湖南购进少量自酿酒(发酵酒),并已全部销售完毕。为推销商品,徐某以“XXX自酿酒坊”作为头像多次上传居民自酿酒制作现场,期望消费者误以为其所售白酒为自酿酒,增加其店内酒的销量。
本案中,当事人未取得相关证照即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因当事人所经营店铺面积不足50平米,符合浙江省关于“三小一摊”的规定,属小食杂店。因自酿酒为小食杂店禁止经营项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七条的规定。
案件警示
互联网从来不是法外之地,利用短视频传播违法行为也是监管打击范围。目前,不少地区消费者青睐自酿酒,但实际上,因受限于自酿酒原料把控、工艺流程等因素,自酿酒(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存在较高食品安全风险,为小食杂店禁止经营的项目。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消费者:自酿酒存在食品安全风险。为了您的健康,请选择正规企业生产的酒类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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