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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执行难 台州出台全国首个个人债务清理工作规程
2019年05月09日 来源: 浙江在线 记者 罗亚妮 通讯员 杨琛琛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5月9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罗亚妮 通讯员 杨琛琛)为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给予诚信债务人回归正常工作生活机会。今天上午,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在提炼总结多年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全国首个专门针对个人债务清理的工作规程——《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审理规程(暂行)》,通过建立强制执行程序与债务清理程序衔接机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释放社会经济活力。

  据了解,在2018年台州法院执行数据统计表中,有相当数量的案件处于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的情况,特别是涉及个人的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只能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不能有效退出执行程序,陈案越积越多,消耗了大量的司法资源。

  

  2011年至2018年,长达八年的时间里,台州两级法院借鉴个人破产制度,在不同的阶段开始不断探索,包括将公司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合并破产处置、在执行程序中试行执行义务宣誓退出以及在执行程序中由管理人对被执行人财产及债务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和清理等,从而为个人债务清理机制的建立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审理规程(暂行)》明确规范个人债务清理职责和条件,对于执行部门移送的个人债务清理案件启动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拟定债务清理程序和债务整理程序两种债务清理方式,并在债务清理终结后,债务人要完成执行退出宣誓。债务人在诚信考验期内遵守保全令规定的,期满可回归正常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

  一个有效的债务清理机制,具有一举多赢的优势。对诚信债务人而言,个人债务清理制度可以帮助其摆脱过度负债的困境,重新规划工作与生活;对债权人而言,通过债务清理程序可以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惩罚不诚信债务人,从而有效化解久拖不决的债务纠纷对社会所造成的风险和隐患,维护稳定的社会关系。

  接下来,台州法院将继续深化改革,为大量的“执行不能”案件提供台州新样本。

  【浙江新闻+】

  《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审理规程(暂行)》简要内容如下:

  明确个人债务清理程序适用条件

  当债务人出现不能清偿债务原因,且债务违约时间在一年以上并已进入执行程序,或经法院强制执行措施后,财产不足或无财产清偿全部债务的,可适用个人债务清理程序,但如果被执行人存在因赌博、挥霍消费等不良负债、欺诈等规避执行等不诚信行为的,将不能适用债务清理程序。

  创设个人债务清理执转衔接程序

  对于执行部门移送的个人债务清理案件,破产审判业务庭经审查债务人能遵守强制执行相关要求,如实申报财产的,参照企业破产法规定,对该债务人启动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立破字号审理,并进行公告。

  规范管理人债务清理职责

  依法指定管理人,由管理人在执行程序查找财产的基础上,对债务人一定时期内的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算。管理人债务清算后,债务人无财产或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提请法院裁定终结债务清理程序。

  拟定两种债务清理方式

  一为债务清理程序,即债务人无财产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未来没有预期收入的,法院依法指定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全面、公平的清理和偿还;

  二为债务整理程序,即目前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但未来有预期收入的,由法院指定管理人,对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予以调整并达成还债计划,债务人按照还债计划执行。

  建立债务人宣誓和行为保全制度

  债务清理终结后,债务人要完成执行退出宣誓。法院可对债务人作出行为保全令,对债务人在债务清理结束后一定期限内的相关行为和身份资格进行限制,债务人在诚信考验期内遵守保全令规定的,期满可回归正常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

  对债务人不诚信行为加强民事制裁和刑事追究力度

  为了防止债务人在债务清理期间逃避债务清理,规程规定对债务人下列行为加强民事制裁和刑事追究力度:

  擅离住所地、不配合债务清理的,予以训诫、罚款、拘留;

  不提供相关财产资料、伪造债权债务材料或作虚假陈述的,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转移、隐匿财产,逃避执行和债务清理,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同时,法院终结对债务人的债务清理程序,并对其恢复强制执行措施,防止债务人借债务清理程序逃避债务。

          

标签: 债务人;债务;个人债务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责任编辑: 夏逸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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