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台州频道4月5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张丹萍)医疗保障关乎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医保基金是群众的治病钱、救命钱。4月4日下午,台州市医疗保障局在台州日报社召开“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就此次专项行动情况和就医购药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医保欺诈骗保行为的处理办法做了详细解答。
2月11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关于做好2019年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14号),要求在去年打击欺诈骗保专项行动的基础上,今年确定1—2个专项治理重点,集中力量严厉打击。3月12日,省医疗保障局印发了《浙江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浙医保发〔2019〕13号)。
发布会上,台州市医疗保障局副局长林云初表示:2018年9—11月,全国上下开展了打击欺诈骗保专项行动和回头看活动。台州市共检查定点医疗机构141家、定点零售药店107家;暂停医疗机构15家、药店22家;约谈医疗机构14家、药店6家;追回违规基金129.46万元。
为进一步加强监管,台州将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全覆盖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专项治理,严厉打击将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费用串换成医保支付范围内的费用进行医保交易结算、盗用或冒用他人医疗保障证(卡),利用医保卡套现等7项欺诈骗保行为,同时从快处理违反医疗保障制度规定的支付比例进行医疗保障费用结算、以医保名义进行商业广告或促销活动等12项违规违约行为。
那么,参保人在就医购药过程中应注意什么呢?
台州市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管处负责人金慧英说:“参保人在就医购药过程中要注意以下9点:1.不能出借医保证卡;2.不能冒名就医、配药进行医保结算;3.不能超量配药或虚构病情骗取药品进行医保结算;4不能涂改、伪造、变造医疗文书骗取医保待遇;5.不能要求将生活用品、保健品等纳入医保结算;6.不能变卖药品、医用耗材等套取医保待遇;7.不能参与医保结算后返利、返现等活动;8.不能长期无指征占床住院进行医保结算;9.不能在报销时提供虚假票据、材料。”
如果出现医保欺诈骗保行为,将进行这样的处理: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2014年开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法律解释,明确了“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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