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台州频道3月15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夏逸凡)今天(3月15日)上午,台州市召开“放心消费在台州“3·15新闻发布会,向公众介绍了2018年度台州市放心消费有关工作成果,并公布了一批2018年度典型案例。
2018年,台州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共立案查处案件5549件,罚没款1.23亿元,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刑事案件216件。
此次,台州市市监局挑选出了24起2018年度最具有典型性的违法案件,来看看有哪些案例吧。
一、食品领域
1.章某波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假冒降糖类保健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黄岩区公安局经过半年多的艰苦作战,通过层层追溯,辗转安徽、河南、山东、江苏等9个省份,破获了一件特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假冒降糖类保健食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3人,捣毁生产窝点2个,销售窝点3个、仓库5个,查获包装机、封口机等设备3台,包装材料127箱,生产原料格列本脲药片等32箱及大量的化学药品空瓶、黄芪粉末1450公斤,非法添加降糖药品成分、假冒保健食品成品10万余盒,总案值16亿余元。该案源于章某波在台州市黄岩区开办的淘宝网店销售涉假冒保健食品“基因口服胰岛素Ⅱ代”,经深挖追溯,查获了李某从药品经营企业套购格列本脲等药品、打成粉末掺入淀粉销售给刘某等人,刘某委托他人制成胶囊,组织李某等人包装,成品为“基因口服胰岛素Ⅱ代”、“糖必平”、“化糖通脉”、“苦瓜养胰素”等,均为标有“国食健字”文号的假冒保健食品,销售给朱某、杨某等人,再经层层销售给周某、周某销售给章某波等人。该案成功摧毁从原料购销到网店销售全环节的犯罪链条。2018年10月,黄岩区人民法院对章某波等11人作出刑事判决,分别被判处七个月至六年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件警示:
本案是典型的添加化学药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降糖类保健食品不是药品,不具有治疗效果,改善病症缓慢,而非法添加格列本脲、盐酸苯乙双胍等化学药品后,虽降糖效果明显,但因包装标签、说明书未明示含有药品成分,消费者不能预防药品产生的副作用,并且,非法生产的该产品中含有的药品极不均匀,消费者若过量摄入药品或致低血糖、肾功能损害,甚至导致死亡等严重后果。患病应到正规医疗机构就诊,消费者不要轻信速效治病的食品或者其他保健品,尤其是食用后产生身体不适的要立即停用。
2.李某、吴某、项某等人生产、销售超限量食品添加剂的酱腌菜案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了5起销售食品添加剂超限量的腌白咸菜案件,经检测按二氧化硫计均超过国家标准。其中李某、符某娟等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件移送天台县公安局办理,4人被刑事立案侦查。
2018年6月,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线索,对吴某位于路桥区金清镇新中村的酱腌菜小作坊开展检查,现场的白咸菜经抽样检测,以二氧化硫计含量分别为2.70g/kg和3.55g/kg,严重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2760-2014中腌渍的蔬菜二氧化硫限量0.1g/kg的标准。经查,吴某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长期防腐保存的效果超量添加焦亚硫酸钠,其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该案移送公安立案侦查,吴某等2名涉案人员被采取刑事措施。
2018年12月,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制售酱腌菜的经营户多次组织监督抽检。根据检验结果,该局共立案查处16起涉嫌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酱腌菜案件,部分批次酱腌菜中二氧化硫、苯甲酸或糖精钠等含量超出标准数倍之多。项某、冯某和黄某因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受移送后临海市公安局对上述3人予以立案调查。其他尚未涉嫌构成犯罪的当事人,将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
本案是典型的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案。消费者在选购酱腌菜应注意以下两点:1、选择在正规市场选购产品。挑选时应注意合格的产品具有酱腌菜固有的色香味,无异味、杂质和霉变现象。2、建议购买预包装的酱腌菜产品,避免产品在运输和销售时受到二次污染。
3.黄岩某母婴生活馆、仙居某公司、谢某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等案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19日,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台州市黄岩懿淇母婴生活馆,发现其经营的进口商品均无中文标签,其中预包装食品及保健食品53种、药品12种、医疗器械4种、化妆品7种。上述12种药品并依法进口,认定为“按假药论处”,2018年2月28日,案件移送黄岩区公安分局处理,6月4日当事人被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8年10月25日,黄岩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过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对当事人对于销售无中文标签的食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作出行政处罚。
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在仙居某公司,发现当事人所销售的100种食品和110种化妆品外包装无简体中文标签或标签标注不规范,当事人不能提供产品的合法来源渠道及产品合格证明。2018年4月20日,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960件、没收违法所得76031元、罚款473418元。
2018年6月,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谢某经营的超市,发现当事人商品货架上摆放的29包火鸡面为韩文标识,外包装无任何中文标识。经查,该批火鸡面系当事人于2018年4月从吉林省通化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数量40包,已售出11包,获利15.4元,货值金额280元。2018年7月,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火鸡面29包、没收违法所得15.4元、罚款20000元。
案情警示:
本系列案是典型的销售无中文标签(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案件,也有典型的微商代购海外商品违法销售行为。消费者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进口商品,会产生极大的危害。微商在经营相关进口商品时,需要准备相关证明,否则将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消费者除自己有能力承担电商代购无中文说明产品的使用安全与质量责任外,应拒绝购买无中文标识或感觉标识不规范的产品。
4.苏某等人未经许可从事乳制品生产案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舆情,称玉环市内某早餐店出售的新鲜乳乳制品“新城牛奶”为“问题奶”,因玉环地区不存在新鲜乳乳制品生产企业或鲜奶吧,该局迅速成立专案组彻查。经调动社会力量协助调查,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苏某、胡某、卓某未经许可从事乳制品生产,案值6200元。2018年8月至11月期间,玉环市市场监管局对涉案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作出行政处罚,共计罚没款167100元。同时,该局查清奶源原来与椒江三甲某农场并通过公共交通工具运输,该局将线索告知相关部门,并与玉汽集团达成协议:停止椒江、路桥方面液体商品托运业务。为积极推进信用监管,该局将上述违法情况抄告中国人民银行。
案件警示:
本案是典型的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案件。近些年,部分商家炒作“新鲜、有机”食品概念。有个别商户甚至在家用卫生间内清洗回收的牛奶玻璃瓶,无法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另一方面:根据法律要求,对于乳制品违法行为应予抄告中国人民银行纳入征信系统。
5.李某等人非法销售、使用废弃油系列案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21日,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螺洋街道向北屋菜场门口李某的早餐店进行检查,发现李某把炸油条用过的废弃油过滤放置在铝桶中,通过调查,李某供述自己将炸油条使用后的废弃油过滤后卖给麻辣烫摊贩朱某熬制辣椒油用。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同路桥区公安分局联系协助调查,当天下午在朱某的暂住地址螺洋街道后郑村查获2桶10L废油。朱某交代其将从李某处买到的废油交由妻子张某熬制成辣椒油,在麻辣烫中使用。当晚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移送路桥区公安分局,李某等3名涉案人员被采取刑事措施。
上述案件查处后,路桥区市场监管局部署辖区内拓展检查,又查获了2件同类案件,并依法移送公关机关处理。
案件警示:
本案是典型的销售、使用地沟油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规定,“地沟油”犯罪,是指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本案同以往使用泔水、废弃油脂炼制“地沟油”行为不同的是,原料获得更加容易,操作手段更为简单,作案手法更加隐蔽,只要将炸制食品的废弃油简单过滤就可反复循环使用,可能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6.陈某生产经营在食品中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案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7日,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玉环市公安局,开展查处非法添加罂粟类食品专项行动,在玉环大麦屿某卤味品店内查获一批添加有罂粟产品的卤制品,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被退回作行政处理。经查,当事人陈某从2018年5月10日开始向卤制熟食的汤底内添加罂粟壳原料,直至被查获时,销售货值共计11600元。
2018年12月21日,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1600元、罚款250000元。
案件警示:
本案是典型的在食品中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案。罂粟壳是我国明文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物质,食用后可能危及人体健康,长期食用更可能致人成瘾。
7.美团外卖平台未审查入网食品经营者许可证案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接到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案件线索,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即美团外卖平台)涉嫌未审查入网食品经营者许可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查,2017年7月28日,当事人与阮某签订《美团外卖服务合同》,阮某在未办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向当事人提供了其他商家的相关资质文件。当事人未对阮某提供的经营资质真实性进行审查,即允许其在“美团外卖”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上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2018年4月1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被处以罚款人民币9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
本案是典型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未审查入网经营者许可证案。近年来,网络订餐倍受市民追捧,网上食品安全监管面临巨大考验,加上部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为了在本地外卖市场占据一席之地,快速扩展业务,对入网经营者相关资质审查流于形式,网络食品经营乱象频生,进而导致网上订餐“高大上”,线下送餐“脏乱差”的“两张皮”现象,经济开发区分局加强地区协作,重拳出击,通过以案促管的方式,严格督促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落实主体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
8.方某某、邢某某生产、销售假药案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19日,玉环市市场监督局发现邢某某在其食品经营场所销售的“养胃神液”,宣传对胃痛、痔疮、急性肠炎、急性肚痛、解酒、厌食等6小类疾病具有治疗效果,按其功效宣传、用法用量等判定,涉嫌为假药。该局于当日立案调查,后将案件移送玉环市公安局,两局成立专案组联合追溯侦查。4月24日,专案组会同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方某某位于临海市杜桥镇小田村的生产场所进行检查,发现生产场所、实验室、货单、宣传册等证据材料,查获成品6箱、原液18.9L瓶装百余瓶,包装物30余袋,产品销往浙江、上海、北京等多个省市区,现方某某、邢某某已被取保候审,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警示:
本案是典型的销售按假药论处的假药案。近些年,随着“养生食补”市场的发展,人们盲目迷信“食疗”的作用。本案犯罪嫌疑人利用已注册“专利药”的名义,以“民间医药”为幌子对外销售。该产品未经临床检验、现场生产环境简陋,产品的质量无法得到保证。
9.台州天大皮肤病医院有限公司销售假药案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台州天大皮肤病医院有限公司,监督抽检中药饮片“木通”,标示亳州市佰世信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经检验,该批“木通”性状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中国药典》的规定,实际为川木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为假药。经查,当事人天大皮肤病医院购进该批药品4公斤,购进金额64元,系从标示的生产企业购进,但经比对生产企业留存的资质等资料,发现该批药品的采购票据格式、企业销售印章等明显不同。随后,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追溯深查此线索,发现佰世信公司业务员李某奇从安徽亳州中药材市场购入中药材或饮片,并包装成佰世信公司生产的中药饮片向当事人天大皮肤病医院发货销售,品种有木通、柴胡等175种,2442.8公斤,货值32.8万元。同时伪造了佰世信公司的销售清单、成品检验报告书等。李某奇销售的涉案上述药品,系未经批准生产,按假药论处。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移送给台州市公安局,两局成立专案组,多次前往安徽亳州侦查。2017年7月21日,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对李某奇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2万元。当事人天大皮肤病医院不构成犯罪,案件退回予以行政处罚。
2018年 7月27日,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对天大皮肤病医院作出行政处罚,因其未尽到验收的义务,但有立功情节,予以罚没款合计82.8万元。
案件警示:
本案是典型的医疗机构使用按假药论处的中药饮片案。自2011年以来,台州市市场监管局对中药饮片每年坚持专项稽查,全市中药饮片质量持续趋好,随机抽样合格率从2011年的64%到2016年的96%并保持稳中有升。辖区内群众从对中医药治疗疾病重树信心,到对中医药养生、防病、治病高度信任,近年来各类中医诊所、中医养生馆、国医馆开设如雨后春笋,台州的中医药产业正在良性、蓬勃发展。辖区内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零售企业、乡镇卫生院以上医疗机构,近几年均未发现故意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违法行为,质量管控严格,但是一些民营医疗机构、个体诊所对中药饮片的质量管理可能还不到位,下一步予以重点检查。医疗机构凭借药品使用的支配地位,采购中药饮片时以低价格优先、而非质量优先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违反规定不按时支付货款、拖延货款变相压价的现象也不同程度存在,挤压了中药饮片生产、经营者的生存空间,导致中药饮片品质受影响,最终损害消费者利益,应引起足够重视。涉药企业、医疗机构,应严格把关,从正规有资质企业进货,并严格规范验收、存储、养护各个环节,违法将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10.台州宣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医疗器械案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21日,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天台县平桥镇花前大道16号的厂房进行检查,发现该厂房内正在生产、包装一次性使用鼻氧管,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均为2017年12月10日。该局现场查扣各规格鼻氧管共21900条。经查:台州宣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备案了编号为浙台食药监械生产备20160011号的备案凭证(其中鼻氧管产品备案号:浙台械备20160019号),该备案凭证已于2017年12月20日被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取消,至2018年8月21日,该公司未办理新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该公司在备案凭证被取消后,通过在产品上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方式,继续从事鼻氧管的生产销售活动。至2018年8月21日为止,该公司共生产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各类鼻氧管共70960条,合计经营额57589元。2018年10月,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台州宣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各规格鼻氧管共21900条,没收违法所得4906元,处以罚款50000元。
案情警示:
本案是典型的生产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医疗器械案,同时也是在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被取消的情况下继续进行生产的案件。
11.杨某某无证经营三类医疗器械案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仙居县某日用品商行进行检查,发现其销售的“海俪恩”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10盒和“淳美”软性亲水接触镜42瓶,属第三类医疗器械,而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两类产品予以扣押。经核查,当事人未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2018年8月4日,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给予警告;2、没收涉案产品;3、罚款10000元。
案件警示:
本案是典型的无证经营医疗器械案件。医疗器械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医疗器械相关的法律规定,依法取得医疗器械许可证,未取得相应医疗器械许可证的,严禁从事相应类别的医疗器械经营。医疗器械是涉及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产品,医疗器械经营者应当加强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管理行为,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任何违反医疗器械相关法律的经营者,都将受到惩处。同时警示广大消费者,隐形眼镜及其护理液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请到正规的商家购买。
12.郑某生产、销售不合格化妆品案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29日,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线索,对郑某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扣押792套存在发霉、乳水分离等现象的化妆品。案发后,玉环局连夜对郑某及其下属9名代理进行轮番调查询问,初步固定了证据。2018年4月至8月,为进一步确认违法事实,玉环局联合玉环公安局三赴广州,在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配合下,对涉案化妆品标示的广州市白云区某化妆品厂和与当事人签订委托生产协议的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展调查,并成功抓获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东。
最终查明,郑某为微商某品牌创始人,于2016年3月22日在香港注册成立香港某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2016年4月,郑某以该香港公司名义与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委托生产协议。2016年4月至6月,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无化妆品生产资质、能力的情况下,在广州生产涉案化妆品32000套产品。郑某则通过微信成立14人的首席代理团队(每名代理均有多级代理层级)进行销售,案件涉案人员多达40余人,涉案货值177余万。
本案两名主要涉案人员梁某东和郑某均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移送公安部门刑事立案侦查。
案件警示:
本案属于典型的微商案件,呈现了此类案件的共同特点:一是盲目追求利益,“放纵式”生产危险性高;二是发布一夜暴富、销售火爆等虚假朋友圈,“炫耀式”宣传欺骗性高;三是通过微信朋友圈销售的模式,传播范围广、速度快;四是微商经营者以个人为主,没有实体店和营业执照,购买人员均为微信好友,存在很大的隐蔽性。
三、竞争秩序领域
13、钱某、肖某抽奖式有奖销售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15日,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美容美发行业整治,查处2起美容美发抽奖式有奖销售案。当事人钱尚义、肖燕贺分别在其经营场所开展年“终庆典百万豪礼疯狂砸金蛋”的有奖销售活动,消费者会员卡充值一定金额即可参加砸金蛋活动,有机会抽取iphone8 64GB手机、LV名包、奔驰C180轿车等奖品,最高奖为奔驰C180轿车的奖品。经查,当事人开展抽奖式有奖销售活动,其最高奖奖品市场价值超过五万元,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系不正当竞争行为。黄岩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分别对其处以罚款五万元。该案被原省工商局列为2018全省反不正当竞争“百日执法”典型案例。
案件警示:
巨奖销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市场销售经营主体为了促销目的,运用远离于常规的彩票式高额奖金或奖品,鼓动和引诱消费者购买其商品,从而占有市场的行为。本案中抽奖式巨奖销售扭曲了消费者的消费选择,诱发和助长了消费者的投机、博彩心理,使消费者不是为了获得所需要的服务而购买,而是为了获奖而购买,结果买了不需要的服务,造成浪费。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禁止经营者从事巨额抽奖式有奖销售,并从2018年1月1日起,从原来的5000元上提限额到50000元,其根本目的一方面为了禁止经营者利用消费者的投机心理来诱导消费者的市场选择,产生不良市场导向;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鼓励和促进经营者开展质量、价格、服务方面的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14、台州市黄岩瑞智塑业有限公司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案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8日,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当事人台州市黄岩瑞智塑业有限公司的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微博认证账号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发布有涉嫌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宣传用语。2018年1月9日,黄岩局经过现场检查初步确认当事人违法事实并予以立案。
经查:当事人台州市黄岩瑞智塑业有限公司自2017年5月25日起分别在其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微博认证账号发表了一篇名为“自动浇灌花盆的历程”的文章,该文章片面陈述其他四家企业产品的缺点以及自己产品的优点,且除个别客户的聊天记录外,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贬低上述四家企业的用语的真实性。当事人发布的信息没有事实依据,系虚假信息;其发布的信息片面地描述其竞争对手产品的缺点以及自己产品的优点,系误导性信息。当事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以及误导性信息,导致其他四家企业订单流失,其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受到损害。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属于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黄岩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十万元。
案件警示:
经营者应当通过自己的努力,建立、维护自己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以取得交易伙伴、消费者的信任,赢得更多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本案中,当事人作为专业从事自动浇灌花盆生产经营的企业,通过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以及误导性信息,直接诋毁与其所经营的商品具有替代关系、相互争夺交易机会的竞争对手,导致其竞争对手订单流失,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受到损害。这种行为不但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向消费者提供了错误信息,干扰了消费者的正常交易选择,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予以严格禁止。
15、浙江慧通惠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传销案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19日,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实名举报线索,首次通过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证据固定,成功向公安机关移送一起本地源发网络传销大案。涉案人数3795人,最大层级数达到9层。经查,当事人浙江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发了一款名为“慧通惠赢”的手机APP用于推广人员。该款手机APP提供一个网络购销平台,上线商户需缴纳598元平台管理费,消费者可以免费注册使用,也可缴纳598元升级为VIP会员,只有商户与VIP会员可以推荐他人加入,通过推荐他人加入可以获得缴纳费用10%的报酬,同时商户(VIP会员)也可以获得被推荐人销售额(消费款)3%的积分奖励,积分可以转换成“通惠币”,“通惠币”可以以人民币1:1的兑换率提现或者在平台继续消费。商户(VIP会员)推荐商户及相应的销售额达到一定数量后可以成为公司的省、市、县三个层面的代理,代理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会员费及积分奖励。截止案发,涉及层级关系的会员数为1853个,其中最高层级达到9级,涉及人员远超30人。目前,该案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案件警示:
这是一起典型的新型网络传销案件。当事人开发了一个手机APP,该APP从表面上看就是一个普通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其实是以提供平台服务为掩盖,明修栈道,暗度陈仓。其通过缴纳入会费或者累计消费的方式吸纳会员,并以奖励入会费10%提成以及被推荐人销售额(消费款)3%的积分等方式诱导会员拉他人入伙,同时还设立省、市、县代理,以下线营业额、消费额一定比例积分奖励作为纽带,形成团队计酬。
16、童某峰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29日,温岭市场监管局对童某峰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 2016年11月至2017年7月期间,当事人童某峰通过“小红专业代购”“小高专业代购”“TongTong全球代购”淘宝店铺销售假冒标注“FOREO”商标的LUNA洁面器材及“REFA”商标的洁面器材,销售金额达97000余元。现场查获假冒标注“FOREO”商标的洁面器246只、标注“ReFa”商标的洁面器材7只,涉案货值49000余元。另,当事人童某峰为了促进其产品的销售,在其开设的“小红专业代购”“小高专业代购”“TongTong全球代购”淘宝店铺通过伙同他人进行刷单的方式,提高其店铺信誉及产品销量,共计刷单金额227701.34元。
当事人童某峰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同时当事人以虚构交易形式,为自己提升商业信誉,其行为已违反《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属于虚假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责令停止销售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没收、销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处罚款441760元。该案被原省工商局列为2018全省红盾网剑十大典型案例。
案件警示:
这是一起通过网络代购销售侵权假冒商品被查处的典型案例。随着网络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全球购、海淘、代购逐渐成为假冒商品的重灾区。化妆品海外代购、淘宝网店、制假工场等售假、制假违法案件被曝光,众多欧美、日韩一线品牌被仿冒、售假。不少化妆品网上店铺打着“海外代购”的名义,销售一些无化妆品中文标签、无购买票据单据的假冒侵权进口化妆品,这严重侵害了品牌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建议消费者在购买化妆品时,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以确保产品使用的质量、品质及安全性。
17、浙江来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
当事人为了显示公司平台实力,增加可信度,在其公司网站虚构其与天猫京东有合作关系,与鹅行天下、康恩贝集团、祥泰三贵、中科瑞普、中农先锋、百科有机、中粮集团、三菱集团等国内农产品生产著名品牌及基地实现战略伙伴关系,同时在公司经营场所显眼处悬挂自制的十块各酒店超市水果店等指定供应商的牌匾向农户宣传,其中一家已否认,三家已倒闭,另六家实为个体户,该宣传牌匾涉及虚假;当事人的部分销售人员在业务推广过程中夸大其经营规模,从而吸引农户跟其签订服务协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属于虚假宣传行为。2018年5月9日,椒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
该案是电商平台利用虚假宣传进行招商的典型案例。虚假宣传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准则,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近年来,一些本地电商平台经营者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违法违规操作,采取欺诈营销、虚假宣传等违法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一定程度上影响和破坏了当地的营商环境。
18、沈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情简介:
当事人沈某曾任浙江某药业有限公司技术优化改良工艺项目组组长,全面负责该项目技术研发。该公司同日公布该项目技术保密规定。后整个项目完成了实验室验证,从而使生产医化产品的精品含量和摩尔收率水平提高,成本降低。当事人沈某离职后擅自将其职务之便掌握的研究成果“多次实验认证的中间体优化改良技术数据”,以20万元的价格贩卖给江苏某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台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其作出处以5万元罚款。
案件警示:
商业秘密事关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企业创新发展的核心价值。2018年1月1日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该法第九条第二款将商业秘密“实用性”要件改成“价值性”,扩大了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即使失败的实验室数据也能作为商业秘密保护。
此案是我市查处的首起以贩卖实验室数据形式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商业秘密保护的三大要件“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缺一不可,权利人在科技创新中要加强企业内控,除了保护好研发成果外,也要高度重视研发过程中各类数据的保密,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健全企业的保密措施。同时要加强员工离职竞业限制,发生泄密时及时向市场监管和公安部门进行举报,积极为自身维权,制止泄密扩大,及时挽回经济损失。
19、浙江顺骐车业有限公司仿冒涉外品牌摩托车案
案情简介:
当事人浙江顺骐车业有限公司是一家摩托车生产企业。自2017年9月起,在未经商标权利人日本川崎重工株式会社授权许可情况下,擅自在生产的摩托车上使用“Ninja”、“Kawaiski”商标标识,与商标权利人在摩托车使用的商标构成相同和近似。至2018年4月9日案发,当事人生产使用上述标识的摩托车共18辆,尚未销售,计经营额79800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相关规定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台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18辆涉案摩托车并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台州市局接到举报迅速查处该案,受到日本川崎重工株式会社的高度赞誉并赠送“品牌卫士 打假先锋”牌匾。
案件警示:
本案是当事人通过恶意仿冒涉外高知名度正品商标产品的违法案件。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商标权利人举报依法查处该案,对侵权方作出重罚制止侵权行为,保护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警示违法经营者,任何五花八门的制假手段都难逃执法者的眼睛。尊重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合法商标权利,加强自主知识产权创造才是正道。
四、质量监督领域
20、陈某、蒋某、林某、潘某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27日,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消费者举报,对辖区内各农贸市场内经营户所使用计量器具进行检查,现场查处4起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当事人陈某贵、蒋某红、林某明、潘某连均系市场内水产品经营户,由他人上门推销购入了具有作弊功能的电子秤。该电子秤有三个显示屏,分别显示重量(千克)、单价(元/千克)、金额(元)。该电子秤按键键盘的右下角8个按钮,通过将同一物品放置称上按下不同按键,会显示不同的重量数值。在销售过程中,当事人利用该计量器具将销售的产品以超过实际重量的价格卖出,从而牟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规之定,系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行为。温岭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没收了各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及不合格的电子秤,并对各当事人处以800-1200元不等的罚款。
案件警示: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则衰。”诚信计量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利的基本保障。本案中,当事人严重背离了诚信的经营原则,在交易中利用作弊电子秤牟取不正当利益,损害了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持续打击不良商户计量欺诈、计量作弊等违法行为,为全市消费者营造了公平交易的良好市场氛围。
21、浙江联盛文具有限公司生产质量不合格中性墨水圆珠笔案
案情简介:
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浙江联盛文具有限公司生产的中性墨水圆珠笔进行抽检。经检验,该笔的上帽安全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质量不合格中性墨水圆珠笔,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并作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59.2元;2、没收扣留在案的中性墨水圆珠笔1678支;3、罚款3500元。同时,仙居局在案发后快速督促当事人对缺陷产品启动召回机制,生产销售量为6912支的不合格圆珠笔,实际召回数量4560支,召回率达到66%。
案件警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学生用品的安全通用要求》规定,书写笔、记号笔、修正笔和水彩笔的笔帽应符合下列3条规定中的至少一条:笔帽尺寸足够大(垂直进入直径为16毫米的环形量规时,不通过部分大于5毫米);笔帽体上需要有一条连续的至少6.8平方毫米的空气通道。空气通道可以由笔夹等突起的部分提供;笔帽应在室温最大压力差1.33千帕下最小通气量为8升/分钟。孩子误吞笔帽时,符合标准要求的笔帽能够提供少量空气流通,对孩子生命有着延长急救时间作用。
22、台州逸远室内空气检测服务中心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案
案情简介:
根据群众举报,原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支队执法人员对台州逸远室内空气检测服务中心进行执法检查 。执法人员在其办公场所发现2份《检测报告》、1份《技术服务合同》,证明该公司从事市内空气检测业务,并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经查,该公司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证书。故该公司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项之规定,系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违法行为。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原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整。
案件警示:
室内空气质量关系着人们的健康和生活质量。随着人们对家庭装修环保性的重视,室内环境监测与治理逐渐成为新兴行业。无检测资质的企业以提供免费检测诱饵,吸引消费者购买其治理产品,采用简易的仪器进行低价和不规范的检测,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室内空气检测机构须持有省级或以上的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才可以提供检测服务,即CMA中国计量认证证书,没有CMA标志的报告无效也是不合法的,消费者在选择室内空气检测机构的时候注意企业是否具备相应检测资质。
五、价格监督领域
23、台州阳光司法鉴定所、台州市博爱医院司法鉴定所、台州华鸿司法鉴定所、台州求是司法鉴定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案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我市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对台州阳光司法鉴定所、四家司法鉴定所存在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2015年1月-2016年7月期间,台州市博爱医院司法鉴定所、台州华鸿司法鉴定所、台州求是司法鉴定所等4家司法鉴定所违反规定,超出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共计46余万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4家司法鉴定所违法所得共计45余万元(除去已清退部分),并处罚款每家3000-5000元不等。
案件警示:
通俗理解,政府定价就是“多一分不行,少一分也不行”,是强制性的,必须遵守,而政府指导价是“基准价+浮动幅度,或者最高限价”。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本案中司法鉴定收费列入政府指导价管理。消费者在遇到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商品价格或服务费用等纠纷时,可以看经营场所有无公示,即商品有无明码标价或服务收费有无公示(收费的项目、标准、收费依据等),并拨打12345举报投诉。
24、玉环康复医疗零售有限公司龙溪大药房不正当价格行为案
案情简介:
根据消费者举报,玉环市价格检查人员对玉环康复医疗零售有限公司龙溪大药房进行了检查。经查,该药房在2017年11月21日-12月11日“冬季中药养生文化节”优惠促销活动中,对两种商品(铁皮石斛粉、天麻粉)虚构原价,存在“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等规定,责令该药房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元。
案件警示:
根据规定,"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作为经营者,应慎标“原价”、“特价”等用语,容易构成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作为消费者,在遇到商家开展各类打折促销等活动时,一定要多留意,做到“货比三家”,不要被“特价”、“原价”、“跳楼价”、“仅此一日价”、“全场5折”等相关价格广告用语迷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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