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江西吉安的刘强一直在商场上摸爬滚打,这么多年,过得很不容易,但也算是小有成就,有了一点家底。
2016年4月的一天,刘强去银行办理贷款时,发现一贯以“诚”立身的自己,居然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背负着450余万的欠款。
浙江温岭?这不是与王兴合伙注册公司的地方吗?公司早就解散,当时并无欠款,这到底是怎么回事?自己一向遵纪守法,怎么就出了这档子事?一系列的问题扑面而来,眼看贷款无望,刘强着急上火,第一时间购买火车票,想要当面问问清楚。
事情还需从3年前说起,当时,王兴经营鞋厂,刘强钟情贸易,生意往来中,结下革命友谊。其后,两人就商议共同出资开一家胶黏制品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之初,王兴为法定代表人,收益还不错。后期,王兴将精力更多地放在自己的鞋厂上,无暇顾及二人的合作公司。2013年6月,胶黏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刘强。
然而刘强常年不在台州,四处奔波贸易生意,更是无法予以兼顾,2014年12月,经股东会决议、工商部门注销,公司解散。
巨额债务果然来源于他
作为失信被执行人,刘强无法购买动车票,别无它法,只能委托朋友来到温岭法院了解情况,这一问才知道,果然是王兴搞的鬼。
2014年3月,王兴以公司的名义向宏发小额贷款公司贷款450万,一直没有归还,连累刘强一起被告上法庭,导致刘强上了黑名单。
那么问题来了。
借款时,刘强才是法定代表人,王兴如何能代表公司?
公司印章一直在刘强手中,王兴又是如何完成借款的?
借来的450万又在哪里?
原来,贷款公司的总经理与王兴是同村好友,打小穿一条裤子长大,明知道王兴提供的这些手续都有猫腻,仍旧同意借钱。借出的450万也被王兴拿去弥补其他资金漏洞。本以为是一时周转,喘口气就能顺利还款,不想,资金链断裂,事情败露,刘强、王兴二人被告上法庭。
温岭市人民法院依照工商登记材料中刘强的联系电话与其联系,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却不知此号码的真正使用人为王兴。就这样,王兴拦截了本应送到刘强手中的所有法律文书。而刘强则未能出席法庭,且被一直瞒在鼓里。
2015年9月,法院一审判决:刘强、王兴十日内共同偿还450万元借款及利息。
2016年4月,刘强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
法律监督彰显公正
走投无路的刘强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陈述冤情,申请法律监督。
承办检察官及时收集案卷材料,仔细剖析案情,认为此案确实有疑点。而法院缺席判决致使刘强无法行使诉讼权利是本案的关键环节。
刘强与王兴同为被告人,法院传票发出之时,并未注意到二人的联系电话为同一号码,也因此未能将本应送达刘强的起诉状、开庭通知书、审判监督卡等文书材料送达。而且,王兴在借款中,存在伪造印章借款等事实,所借款项也并非用于公司经营。
台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将此案发回温岭市人民法院重审。经重审,原审法院重新作出了判决。
至此,刘强终于摆脱了这笔莫名其妙的巨额债务,无债一身轻。
以案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公民送达的规定: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对法院判决不服怎么办?
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申请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向检察院申请抗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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