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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线-台州频道1月25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李翔)前脚买了房,后脚就接到贷款电话;车险即将到期,多家保险公司来电推销……不胜其烦的骚扰电话背后,你的个人信息很有可能被售卖。
日前,省检察院发布的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中,省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陈某甲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曝光了一条非法获利2000余万元,涉及公民个人信息2亿余条、受害区域辐射全国22个省市的黑色个人信息买卖产业链。
手机号码算不算个人信息?
陈某甲是一名个人信息的“卖家”,胡某某是其“买家”,曾在陈某甲处以每条9分钱的单价购买了30余万条台州金融类人群的手机号码,无机主姓名。
在先行起诉的胡某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诉讼中,胡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手机号码不构成公民个人信息,法院判决认为胡某某从陈某甲处购买的该部分信息不能识别特定的自然人身份,没有对该部分指控予以认定。
手机号码是否属于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陈某甲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为慎重处理全案、指导后续类案,2018年1月,下级检察院把这个疑问请示到了省检察院。
省检察院公诉二处员额检察官王亮、检察官助理赵戬通过审查证据,研究法条,查阅判例,从司法解释的规定、涉案手机号码的属性、案件的社会危害性以及权威判例等方面,得出涉案手机号码属于公民个人信息,陈某甲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且还有大量犯罪事实尚待查清的结论。
“两高司法解释以定义加列举的方式将手机号码等通讯联系方式明确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我国已全面实行手机实名制,手机号码与特定自然人相关联,具有专属性和隐私性。”“涉案手机号码针对台州地区有贷款意向的金融类人群,被用于精准营销,更属于公民个人信息无疑。”
经省检察院检委会讨论,一致同意承办人意见,认为涉案手机号码属于刑法和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陈某甲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信息罪,并要求进一步查明犯罪事实,深挖涉嫌犯罪人员。
涉案非法获利不到3万变为2000余万
同年2月,省检察院发函至省公安厅,建议对陈某甲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进一步组织侦查。检警双方分别抽调骨干力量,成立专案组,更多的犯罪事实也随之浮出水面。
陈某甲的胞兄陈某乙系上海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原中国电信分公司、号码百事通(以下简称“号百”)服务有限公司部门负责人。2013年至2016年9月,陈某乙从“号百”数据库获取区分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手机号码信息提供给陈某甲,陈某甲则以0.01元/条至0.2元/条不等的价格通过网络出售给山东、江苏、吉林等22个省、市“买家”。从2015年开始,王某受陈某乙指使帮助陈某甲从“号百”公司数据库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发送到指定邮箱。
“重新侦查发现,该案非法获利金额累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涉及公民个人信息2亿余条,大大超过了原先认定的不到3万元的非法获利和33万条个人信息。”王亮说。
在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的联合督办下,办案监督工作取得了重大成效。专案组追诉了陈某甲胞兄陈某乙等同伙及下线4人,并将10多名下线的犯罪证据移送外省公安机关,同时移送有关部门查处原司法工作人员在本案处理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此外,省检察院要求对胡某某等4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抗诉。
犯罪嫌疑人面临7年以下有期徒刑指控
2018年9月,经指定管辖,温岭市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等5人侵犯公民信息罪,向该市法院提起公诉。
2019年1月3日,温岭市法院开庭审理本案。从上午9点50开始至晚上7点10分结束,公诉人与5名被告人及其委托的7名辩护人均充分阐述各自观点。
“五被告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温岭市检察院员额检察官罗霞当庭发表公诉意见。
据了解,该案将择期宣判。另外,胡某某等4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再审抗诉案已开庭审理。
“在大数据时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被称为‘百罪之源’。我们借此契机在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专题调研,对该类犯罪的办理和法律监督提出了意见和建议。通过准确打击和有效指导,我省检察机关正在努力构建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网络。此刻,我们深刻体会‘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要用实实在在的办案质效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含义。”王亮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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