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眼间,2018年已悄然走远。
回顾2018,台州两级法院办结各类案件199674件,平均每位法官办结386件。
作为新时代的人民法官,我们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守公平公正;我们以公正裁判为社会树立规则,弘扬社会正气;我们体察世俗人情,以“谦抑、审慎、善意”的司法理念,让法理情相融合。
我们选取了这一年里的十个典型案例,予以刊发,希望看到案例的你能够感受到台州法院人在法治路上所留下的情怀与重量。
新旧相推,日生不滞。台州法院人守护公平正义的初心不改!
以郑官顺为首的28人涉黑犯罪组织在椒江地区存续十余年,长期以公司化模式发展,通过威胁、跟踪、滋扰、暴力驱赶等方式“以商养黑”“以黑护商”,垄断了椒江地区的消纳、椒江河域的采砂、台州地区的混凝土三大产业,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经济秩序。
玉环法院依法对组织、领导者郑官顺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充分运用自由刑、资格刑、财产刑处罚被告人,做到了从严惩处、精准打击。
本案系最高检、公安部联合督办的重大案件,系2018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台州市查办的首个涉黑案件。
该案的审理、判决均在第一时间向公众进行发布,对台州的黑恶势力起到强有力的震慑作用。
天台郑玲娟、杨文武夫妇为达到违规建房目的,于2016年9月5日上午不顾被告人郑爱娟的反对强行将其重病瘫痪的母亲放置在郑爱娟家中以要挟郑爱娟同意其建房。
郑爱娟将老人搬至屋外后,郑、杨夫妇欲再次将其母亲搬进被告人家中,双方发生争执,在二人强行进入郑爱娟家中时被郑爱娟持刀砍伤,造成郑玲娟轻伤、杨文武轻微伤的后果。
天台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郑爱娟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天台县人民检察院向台州中院提出抗诉,台州中院经审理认为,郑爱娟为了使自己合法的住宅安宁权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持刀砍击郑玲娟、杨文武致二人受伤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遂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本案,法院敢于作出这样的判决,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成效显现,同时,通过裁判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行为规则。
黄冬方因民间借贷纠纷将王林方起诉至黄岩法院并出具金额为33万元的借条一份。黄冬方在审判人员反复确认之下,明确回答所欠借款真实,并坚持其诉求。
由于被告王林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法院依据黄冬方提交的借条原件及其陈述,作出王林方归还黄冬方借款本金33万元的判决。
在执行程序中,王林方不服申请再审,并提供了黄冬方于借款后出具的已收回5万元的收条一份,黄冬方这才承认已收回王林方5万元事实。案件进入再审后进行了改判。
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构建诚信诉讼环境,黄岩法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黄冬方开具罚款2万元的决定书。
该案例体现了法律是维护正义的工具,公民在民事活动中应恪守契约精神和诚实信用,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
浙江新曙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曙光公司)取得了由三门县国土资源局出让的一处涉及国家三级公益林的矿区,双方签订《采矿权网上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
事后,浙江省矿业权交易中心以新曙光公司违反采矿权约定内容,取消新曙光公司竞得资格。新曙光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确认书并退回保证金。
法院审查认为,涉案矿区林地虽为国家公益林,但非一级公益林地,设立采矿权不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双方签订的确认书真实有效,遂驳回起诉。新曙光公司不服,分别向台州中院、省高院、最高院提起上诉和再审,皆被驳回。
由于矿产资源的勘探开采容易造成环境影响,因此矿业权行政许可案件的审理,应将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作为裁判的重要考量因素。
本案判决明确了在国家公益林范围内设定矿业权的条件,注意到了司法裁判的边界和限度,有效维护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
郑晓琴与其父母均系浙江省温岭市西城街道某村村民。其父郑福兴在1997年的个人建设用地补办申请中将郑晓琴列为在册人口,但在2013年因拆迁复建提交个人建房用地申请时,未将其列入。
温岭市政府根据当地“用地管理办法”与“补偿安置办法”,认为已出嫁的郑晓琴属于应迁未迁人口,审批同意该项申请。郑晓琴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该审批行为,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附带审查上述两个规范性文件。
法院认为,温岭市政府制定的两个涉案规范性文件,将“应迁出未迁出的人口”及“已经出嫁的妇女及其子女”排除在申请个人建房用地和安置人口之外,显然与上位法精神不符,责令其重新作出审批,且通过司法建议促使该府及时启动相关文件修订工作。
法院的司法活动促进了行政机关及时纠错,也维护了社会广泛关注的“外嫁女”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
浙江玉升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系国内医疗器械行业的知名企业,但因盲目扩张以及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而出现资金链、担保链断裂,企业陷入困境。
台州中院及时受理该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发挥府院联动机制,在玉环市人民政府支持帮扶下,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多次召开债权人会议,核清企业债权,并审查批准了《重整计划》。
浙江玉升公司通过破产重整后,企业信用得以修复,生产经营重新恢复良好发展局面,2018年产值有望达到1亿元。
浙江玉升公司的成功重整,统一规范处理债务纠纷,避免债务扩大化和无序性,为企业解困赢得宝贵时间;调整企业股权结构、升级产业结构,提升企业治理水平;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优化营商环境。
浙江玉升公司的成功重整,是我市破产审判服务中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又一典型范例。
2014年4月,黄岩法院判决柯建萍夫妇返还陈某借款本金38万元及支付利息,申请执行时柯建萍夫妇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后发现,被告人柯建萍于2017年5月实际取得一套经济适用房后,未按规定向法院申报,并擅自出售,在取得50万元房款后未用于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致使生效判决、裁定至今无法履行。
其行为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法院认为,虽普通债权之间具有平等性,但经法院判决后具有国家司法权威性,不容侵犯,被执行人将其收入用于清偿其他个人债务,而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的债务,也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以被告人郑相创等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生产假冒“安利”日用品和化妆品、被告人段俊岭等擅自生产假冒“兰蔻”、“香奈儿”、“雅诗兰黛”化妆品为源头,形成了被告人张传友、张立、李海燕、李海龙等多层次经销商,被告人李尉、李先撑、柯波涛、柯云建、王海兵等“淘宝”终端零售商的假冒化妆品销售网络,涉案地域跨黑龙江、浙江、广东等省,涉案13人中有夫妻、父子、合伙人等关系,销售渠道包涵传统渠道和电商平台。
人民法院对于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结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网络销售电子数据、被告人银行账户往来记录、送货单等证据进行综合认定,合理适用举证责任、推定等证据规则,使上下线之间在销售金额认定上环环相扣、严丝合缝。
本案在假冒注册商标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数额认定上极具典型性,尤其是在传统及电商销售渠道并存、被告人辩解网络销售存在刷信誉等不真实交易、查明的进货与销货金额存在差额等情况下,在犯罪未遂、既遂数额的认定问题上有探索意义。
本案入选2018年全省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借款人陈宝达由其妻子王齐芳等三人担保向银行借款,后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黄岩法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送限制消费令,但经调查,众被执行人名下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8年12月初,申请执行人向黄岩法院执行局举报称,被执行人陈宝达和王齐芳长期驾驶一辆豪车。黄岩法院借助“天网工程”调取了被举报车辆的行驶轨迹,确定为陈宝达和王齐芳夫妇长期驾驶,其行为明显违反了限制消费令。
在交警部门的协助之下,执行干警控制了正在驾驶车辆的王齐芳,扣押了车辆,并传唤陈宝达和王齐芳二人至法院接受询问,二被执行人坚称这辆豪车是他人借给他们使用的。后执行干警依法对车辆进行了搜查,扣押了陈宝达和王齐芳留在车上的多张银行卡和护照,并收集了车辆贷款信息、保险合同、加油发票等证据。
陈宝达与王齐芳最终承认为了逃避法院执行借用他人身份证信息购置豪车的事实。
黄岩法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被执行人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天台县老缝匠垫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缝匠公司)与天台利卡多服饰有限公司因火灾造成财产损失一案,经天台法院判决,由天台老缝匠公司、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郑素平、现法定代表人许剑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老缝匠公司向法院申报无财产,后执行员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许剑翔在红石梁工业园区工作并曾发布过招工信息,许剑翔声称在安亿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亿利公司)打工。
为查明老逢匠公司与安亿利公司的关系,执行员多次到天台县福溪街道办事处经济建设服务中心、国家税务总局天台县税务局、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地调查公司经营情况,到红石梁工业园区管理处调查安亿利公司场地承租费承担情况,查明许剑翔长时间以安亿利公司名义进行对外活动,安亿利公司存在使用老缝匠商标等情况。
通过向公司员工询问、与被执行人许剑翔谈话等方式,最终确认老缝匠垫业有限公司尚在经营。
天台法院对被执行人天台县老缝匠垫业有限公司虚假报告财产的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并对其法定代表人许剑翔予以拘留15日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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