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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7个细节注意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要看清
2018年09月28日 来源: 浙江在线 见习记者 夏逸凡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9月29日讯(浙江在线见习记者 夏逸凡)对于许多家庭来说,买房是一件大事,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过程中,一旦出现问题条款,往往会给消费者带来麻烦甚至是损失。

  9月27日下午,台州市消保委发出了2018年第6号消费警示,重点分析了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需要特别关注的细节。

  2018年上半年,根据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工作部署,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了消费领域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积极与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开展合作,聘请浙江大学光华法院吴勇敏教授等专家,对全市备案的消费领域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专业评审,其中通过对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审查,发现存在一些共性的问题条款,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为此,台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签订合同过程中,应特别注意以下七方面事项:

1.要注意购房认购书中预付金“定”、“订”两字的区别。

  房产商往往在消费者在签订认购书同时要求交纳一定的预付金,如果交付的是“定”金,消费者在签订认购书时务必慎重,“定”金是不能退的;如果交付的是“订”金,虽然法律规定是可以退的,但是消费者应该把如果不购房要求退还“订”金写入认购书中。

2.要注意宣传资料应保存,合同签订要规范详细。

  房产商在格式条款合同中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当属无效条款。消费应妥善保管好宣传资料,并与房产商口头承诺约定的相关内容写入补充协议,可留作依据。

3.要注意购房时按揭办理的问题。

  消费者在办理按揭过程中,如果不是消费者的原因(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房产商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消费者。

4.要注意商品房交付时间的问题。

  房产商不得将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强制交付给消费者,未能按期交付的,房产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交付之前商品房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应全部由房产商承担。

5.要注意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问题。

  内装饰装修部分,如果已约定或确定的材料、设备、物品的品牌或型号在本合同履行中厂方或市场原因可能会出现缺货或产品升级的现象, 如出现开发商无法履行原约定义务的,双方可重新协商解决,如房产公司在合同条款中设置单独处分权,则明显侵害消费者权益,应予拒绝。

6.要注意商品房质量原因退换房问题。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九条 “商品房因勘察、设计、施工原因,在设计使用期限内发生地基下沉、房屋倾斜、承重的柱墙梁板等构件结构开裂变形等问题,超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安全限值,无法维修或者一次维修后仍超出安全限值,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换房,并要求依法赔偿损失。

7.其他注意事项。

  如: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房产商不得将原设计随意变更,并需将建筑面积的误差比限定在3%以内。房屋交付前,房产商不得向消费者代收物业管理费用。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都属于业主共有。最后,消费者在签订合同前,要逐条逐项填写,千万不能马虎,决不能草率行事。

  

标签: 房产;合同;购房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责任编辑: 张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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