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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醒!一起简单的事故 却演变成了一起亡人事故
2018年04月22日 来源: 台州交警发布

  4月18日20时许,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二大队头陀中队接“110”指令:百王线北洋镇罕溪头村路口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车辆已逃离现场,请立即出警。中队值班民警立即驱车赶往现场,在现场只见一位老人受伤倒地,神志昏迷、生命垂危,路面留有伤者血迹及车辆接触地面的划痕,肇事者已驾车逃之夭夭。

  案情重大,现场民警立即抢救伤者并向大队领导报告。大队长赵惠凌高度重视此案,要求立即抽调精干力量成立专案组,尽快破案。同时赶往事故现场。副大队长郑明、刘桓桓等大队领导也相继赶往现场,将在场的事故中队、头陀中队民警组成专案组分三路实施侦破。

  一组勘察现场,寻找蛛丝马迹;二组走访群众,寻求侦破线索;三组调取方圆两公里范围内路面监控,筛选车辆交通轨迹。

  4月19日上午,从医院传来消息,伤者牟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对此,全体办案民警倍感压力,加大了侦破力度,至当天下午16时许,办案民警充分利用“科技+传统”的侦破技术,历经18小时的努力,最终锁定电动车肇事嫌疑人,车主系黄岩区茅畲乡人车某。当办案民警赶到车某家里时,他开始时故作糊涂,矢口否认;经过反复较量,在确凿证据面前,终于承认了自己驾驶电动车撞人逃离的事实。

  目前,车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刑事拘留,案情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车某在看守所对自己的行为感到无比的自责和悔恨,当然再多的悔恨也无法逃避法律的制裁。在采访时,他希望借助媒体告诉其他司机,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遇事不要像他那样糊涂,在发生事故的时候要及时打电话报警,不要选择逃离现场。

  在此交警部门也提醒广大驾驶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逃避责任不履行对受害人的抢救义务,驾车逃逸或者弃车逃逸并将自己藏匿起来的行为。

  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标签: 民警 侦破 交通事故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责任编辑: 杨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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