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4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区、各单位高度重视境外投资工作,引导和规范浙江企业更好地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和开展国际产能合作。
《意见》对哪些境外投资方向作出鼓励、限制或禁止措施?
鼓励开展的境外投资
支持省内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积极稳妥开展境外投资活动,推动浙江相关产业提质升级。
重点推进有利于“一带一路”建设和周边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基础设施境外投资;
稳步推进浙江钢铁、建材、石化、汽车、电力与能源、轻纺、航空航天、船舶和海洋工程、机械工程等优势产能“走出去”,深化国际产能合作;
加强与境外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企业的投资合作,鼓励省内企业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
稳妥参与境外油气、矿产等能源资源勘探和开发;
大力开展农林牧副渔等领域互利共赢的投资合作,有序推进商贸、文化、物流等服务业领域境外投资。
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
限制省内企业开展与国家和平发展外交方针、互利共赢开放战略以及宏观调控政策不符的境外投资,包括:
赴与我国未建交、发生战乱或我国缔结的双(多)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投资;
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
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使用不符合投资目的国技术标准要求的落后生产设备开展境外投资;
不符合投资目的国环保、能耗、安全标准的境外投资。
禁止开展的境外投资
禁止省内企业参与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等的境外投资,包括:
涉及未经国家批准的军事工业核心技术和产品输出的境外投资;
运用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工艺、产品的境外投资;
赌博业、色情业等境外投资;
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境外投资;
其他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
《意见》指出,
对鼓励开展的境外投资,在税收、外汇、保险、海关、人员出入境、信息等方面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设立企业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手续办理快捷通道,对涉及项目协调或境外招商的相关公务人员,缩短审批时间,为企业创造更加良好的便利化条件。
对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企业,引导企业审慎参与,并结合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提示。
对禁止开展的境外投资,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予以严格管控。
浙江还将强化全过程监管,加强境外投资真实性、合规性审查,防范虚假投资行为;及时将失信主体、责任人和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发展改革、商务、人民银行、海关等有关部门在其境外投资备案(核准)、信贷、进出口、出入境等管理中,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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