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前夕,台州市市场监管局、台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联合举办3·15消费维权实务公示会,向公众介绍“放心消费在台州”有关工作成果、抽检结果和典型案例。
“放心消费在台州”工作多次受到各级领导肯定。在今年1月中消协发布的2017年全国50个城市消费者满意度测评中,台州市消费者满意度73.64分,居全国第五、全省第一。
2018年“放心消费在台州”工作的重点:
★探索和开展放心消费城市创建工作。
★对消费需求旺、消费纠纷多的行业,组织开展消费维权专项执法行动。对投诉高发、问题突出、诚信缺失的商家进行公开曝光。
★进一步畅通消费纠纷解决渠道,提高消费纠纷处理率、处理成功率、消费者的满意率。
2018年,台州将创建放心商店、放心网店、放心餐饮、放心景区、放心市场共1000家,新发展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1000家。扩大无理由退货单位创建的覆盖面,创建放心消费示范单位1000家,新发展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1000家,各县(市、区)各建成1个以上放心消费示范样板区。构建“可视可感可监督”的要求,建立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和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动态管理机制。
公示会上,发布了2017年度十大竞争执法典型案例,2017年度食品药品领域典型案件(19件),流通领域消防商品质量抽检情况,市区餐饮企业餐饮具抽检情况。
2017年度台州市竞争执法十大典型案件
2017年,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共查处竞争执法领域案件2462件,大要案1100件,移送公安案件32件46人。
典型案例01
西安零距离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台州市局查办
基本情况
当事人购买了天津市天坤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医用激光光纤,将光纤和意大利优福通生产的连接器作为意大利优福通的产品销售给台州恩泽医疗中心(集团),使台州恩泽医疗中心(集团)误认为其购买的光纤为意大利优福通所生产,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对原产地作引人误解的标注的违法行为。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没55.3万元。
案件警示
这是一起医疗器械领域的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件。本案中当事人对商品的原产地作引人误解的标注,使购买者误认为所购买的商品为意大利优福通的商品,市场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后依法查处,及时制止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竞争秩序。
典型案例02
台州欧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侵犯消费者权益案
椒江区局查办
基本情况
当事人在销售奔驰汽车过程中,利用强势地位设定“必须通过当事人投保车险”和“必须购买其指定汽车装潢”的不合理交易条件,强制消费者通过其投保车险和购买指定汽车装潢。其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属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强制交易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15万元。
案件警示
这是一起汽车4S店利用其强势地位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及公平交易权的典型案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享有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作了详细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消费者在4S店购买汽车时,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在任何保险公司购买任何险种,4s店强行搭售车险,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消费者可直接拒绝,并向监管部门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本案办理,监管部门切实加强了对汽车服务业的规范,有效提升了辖区内购车者的消费体验。
典型案例03
台州市八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限制竞争案
黄岩区局查办
基本情况
当事人台州市八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达公司)是黄岩自来水公司参股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与黄岩自来水公司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管理,两者具有一定的关联性。黄岩自来水公司具有公用企业性质及独占经营者地位,指定八达公司承接企业用户表前管线(公共供水管网取水口至进户总水表(含)管线及附属设施)安装施工,排除企业用户选择其他符合资质要求的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并授意八达公司向企业用户收取表前管线安装费用,将表前管线安装工程绑定在企业用水申请流程中,把本应由黄岩自来水公司承担的费用转嫁到企业用户身上,加重了用水企业的负担。被指定的八达公司向企业用户收取“预收款”后,再组织安装施工,根据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向用户结算收取“安装水表工程款”。2011年至2015年期间当事人向台州市黄岩赞欣塑料厂等187家企业用户结算收取“安装水表工程款”共计2234771.50元,除去成本、税金等费用共计违法所得1011936.90元。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八达公司借用黄岩自来水公司的公用企业性质及独占经营者地位,收取本不应向用户承担的所谓安装水表工程款,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所指的滥收费用行为,并依法对八达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1.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
供水、供气、供电等公用企业具有自然垄断性,市场竞争不充分。在利益等因素的驱使下,这些企业凭借多年来掌握的公共资源和独占地位,沿用原有模式,只认可与其关联的施工企业,将其他竞争者排除在外。被指定的经营者则借机大肆攫取超额利润,滥收费用,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案是我市首例公用供水关联企业滥收费用案件,体现了执法部门充分履职,破除干扰,维护法律权威的决心和能力,从而维护了市场公平公正。
典型案例04
台州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违反广告法案件
路桥区局查办
基本情况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和公交车车身上发布“爱尔眼科、中国最大的眼科连锁医院集团、中国唯一一家荣获‘中国驰名商标’的眼科医疗机构、中国首家IPO上市医疗机构、中国唯一的眼科医学院——中南大学爱尔眼科学院”、“台州爱尔眼科医院、中国首家IPO上市医疗机构、中国规模最大的眼科连锁机构”等内容的宣传和广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条等规定,2017年8月1日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30万元。
案件警示
广告作为经营者进行市场竞争的手段,应当真实、合法。广告的发布必须遵守《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医疗广告的内容和形式更应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经营者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客观上抬高自己、贬低了其他竞争对手,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极易对患者就医造成误导误判,最终损害的是消费者权益。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经营者要增强法律意识,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广告市场经营秩序和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05
王某霞虚假宣传案
临海市局查办
基本情况
当事人王某霞利用组织会销讲座的形式销售床上用品,在乡村老年协会宣传推介,宣称“和也”牌床上用品适用的病症种类,对原发性高血压、冠心病、脑梗塞、脑溢血、老年性痴呆等十八种疾病的功效作用,不能提供营业执法及相关宣传内容的证据证明。当事人虚假宣传及无照经营行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等相关规定,临海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没13.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
近年来专门针对老年人的会销活动越来越多,经营者通过各种形式的小恩小惠、“亲情式”关怀,通过举办讲座、产品推介会等方式把老年人召集在一起,进行虚假夸大宣传洗脑式灌输,达到高价出售产品的目的,诱使老年人上当受骗。市场监管部门坚持整治和宣传两手抓,进一步畅通举报途径,加大整治力度,强化社会宣教广度,集中曝光、打击处理一批非法会销组织者、经营者,切实提升广大群众辨识和防范能力。
典型案例06
温岭市京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违法案
温岭市局查办
基本情况
当事人为宣传推广其开发的“京都御府”楼盘,委托温州智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公司对温岭京都地块的围挡广告进行画面喷绘、安装,广告内容有“京都御府”、“奢藏专线88129999”、“开发商:温岭市京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谁是温岭的王”、“抢占温岭市中心以地王之名重塑城市中心”等。上述广告内容使用了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类似的“王”、“地王”绝对化用语。温岭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20万元。
案件警示
这是一起房地产开发公司广告违法案件,当事人在其广告中使用的“王”、“地王”用语,系绝对化用语。在中国传统文化观念中,“王”亦具有最高级别之意。在经济生活中“地王”两字,则包含了成交总价最高、楼面单价最高、楼面地价最高之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经济社会生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任何表述都不应当是绝对化的。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不但容易误导消费者,而且可能不正当地贬低了同类商品或者服务,法律明确予以禁止。
典型案例07
俞某平等生产销售假冒“SATA”商标的汽车油漆喷枪窝案
玉环市局查办
基本情况
当事人俞某平从2016年1月开始在淘宝网店销售假冒“SATA”商标汽车油漆喷枪产品,交易频繁数量较大,数额较大涉嫌犯罪,玉环市市场监管局联合阿里巴巴公司及当地公安部门协作深入排摸深挖案件,经过长达6个月的外围调查取证,摸清该案件的制假源头在我市温岭、路桥一带,具体是由安徽人汤某勇家族在非法经营,在各处设有产品压铸、抛光、加工、包装等窝点,生产出的成品通过淘宝网、微信、熟客介绍等方式进行销售,下线买家既有本地客户也有温州、厦门等地客户。2017年11月6日,市场监管和公安部门联合收网,对温岭、路桥、三门、玉环等地同时进行收网打击,现场查获大量假冒“sata”产品和商标标识。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三)项之规定所指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鉴于涉案的几位当事人的行为均已涉嫌刑事犯罪,遂将该窝案移送玉环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对俞某平、汤某等4人采取刑事拘留,对尚在逃的其余两人进行网上通缉。
案件警示
这是一起从制假源头到批发供应、销售完整产业链的假冒商品典型案件。此类违法行为不仅要查处销售环节,而且要深挖出制假源头,一举斩断灰色产业链,让制假售假者承担应有的刑事责任,才能确保市场稳定有序。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强化商标权保护,全力推进“双打”行动,联合公安部门追根溯源对售假制假实施线上线下全链条打击查处。
典型案例08
绍兴中谛管业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天台县局查办
基本情况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吴某贵利用送发票收货款的机会,未经允许擅自到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银轮公司)的生产车间,授意技术员用手机对翅片的加工过程、冲压模具、产品自动装配线、现场作用指导书、内控文件等进行偷拍偷摄,共偷拍了29张照片和7个视频。银轮公司对公司的生产技术信息和工艺流程采取了保密措施,在相关车间门口设置禁止拍摄及禁止非公司员工穿越黄线的警示标志,与相关车间员工签订了保密协议,制订了保密制度。根据银轮公司举报,天台县市场监管局第一时间介入调查,对当事人偷拍、偷录窃取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天台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罚款。
案件警示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企业特殊的知识产权,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包括企业的技术图纸、工艺流程、产品秘方、客户名单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台州市场监管部门近年来致力于帮扶企业构建商业秘密保护机制,在重点行业和新兴产业开展“项目化”商业秘密保护行动,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台州样本”,工作成效得到政府认同和企业广泛赞誉。商业秘密保护重在企业增强自身意识,做好事前预防,采取相应保密措施,构建符合企业实际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机制,发案后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寻求行政救济,切实维护企业商业秘密。
典型案例09
马某新介绍他人传销案
仙居县局查办
基本情况
当事人马某新经他人介绍交纳会员加盟费后加入了“奥元KVW会员”系统,获得会员账户,取得发展其他人员入会的资格。后当事人介绍他人以交纳3900元至39000元的会员加盟费可分别获得浙江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酵素产品1盒、3盒、5盒、10盒为条件,取得加入奥元KVW会员系统普卡、银卡、金卡、钻卡4种类别的会员资格,牟取纯静态收益,以及取得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奥元KVW会员系统会员的资格。被发展人员再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以下线人员交纳的会费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所述的传销行为。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3134元并处罚款10万元。
案件警示
这是一起以高额奖金回报为诱饵,通过发展下线以交纳费用为方式从事传销活动的典型案件。此类违法行为活动隐蔽,欺骗性强,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破坏了社会道德和诚信体系建设,破坏了家庭亲情和睦,影响了社会稳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介入查处了该案,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及时制止违法行为,保护了群众财产安全和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典型案例10
赵某委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板材案
台州市局查办
基本情况
当事人赵某委未获得“千年舟”驰名商标所有人授权,在明知板材生产厂家非“千年舟”商标许可生产厂家的情况下,与东阳市南市铭昊装饰材料厂商定在同类板材上使用“千年舟”商标,与兰溪市溪源木业制品厂商定在同类板材上使用“千年丹”字样,“千年丹”与“千年舟”字样近似,且当事人将标注“千年丹”及“千年舟”的板材混淆存储、销售,主观意图明显且涉案板材存在质量安全问题,属情节严重,共计违法经营额178840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所指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板材511张并处罚款65万元。
案件警示
这是一起板材销售方与违法制造商联合商标侵权典型案件。商标侵权行为严重侵害了商标所有权人的利益,造成市场混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商标所有权人举报及时依法查处了该案,对侵权方作出重罚制止侵权行为,保护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提示消费者增强自我防范保护意识。
2017年度台州市食品领域十大典型案件
2017年全系统共立案查处各类食品药品案件1699件,移送公安机关174件、刑拘222人。
典型案例01
周某等制售非法减肥胶囊案
台州市局查办
基本情况
2017年3月,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台州市公安局,对辖区内一家网店销售违法减肥产品的小线索小案件查处后,往上层层追溯,历时七个多月,转战浙江、安徽、黑龙江、广东等省,破获周某、程某、李某等生产、销售燃脂天天瘦减肥胶囊等有毒有害食品的大案。至今该案共刑拘犯罪嫌疑人20人,其中逮捕13人、取保7人,捣毁生产加工窝点4个、经营销售窝点9个,查获大量添加西布曲明等成分、假冒虚标保健食品文号的涉案有毒有害减肥胶囊成品及原料、包装材料等,涉案金额10亿余元。中央电视台财经频道、新闻频道、浙江卫视等媒体予以报道。
案件警示
本案是典型的添加禁用物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本案的查处,展示了台州市市场监管部门以人民为中心,为保障食品安全一以贯之溯源查处、会同公安机关坚决打击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本案涉案燃脂天天瘦减肥胶囊、辣椒溶脂弹等产品,包装精致,有保健食品蓝帽标识,宣称纯天然成分,提取蔬果中的维生素,健康天然不反弹,所标的生产企业名称含有“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从包装宣传看貌似纯天然安全的高科技新产品,实为非法添加了西布曲明、酚酞等药品成分,由于缺乏真实成分标注提示,长期服用副作用大、危害性大,可引起心血管系统、中枢神经系统、呼吸系统等方面疾病。非法生产销售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消费者应到正规医疗机构就诊或者合理饮食、适当锻炼,不要轻信速效减肥产品,尤其是短期内效果明显、或者食用后产生身体不适的。
典型案例02
火锅餐饮店非法使用地沟油系列案
温岭市局查办
基本情况
2017年1月5日晚,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温岭市公安局按照预定部署出动近400名执法人员对辖区53家火锅店进行检查,查获9家火锅店使用“地沟油”的行为,这些火锅店将餐厨剩菜、本应废弃的油脂等回收过滤、加工提炼,当作“食用油”重新制作食品端上餐桌供顾客食用,该类食用油依法定性为“地沟油”,市场监管局当场查封扣押场所及加工用具,并连夜对涉案当事人的厨师长等进行询问调查,移送公安机关。上述9家店24名涉案人员对制作使用地沟油的情况供认不讳。温岭市人民法院已开庭审理并依法对涉案人员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市场监管局对涉案餐饮经营者吊销许可证。
随后台州各地部署,部分县市区发现了相同的违法犯罪行为并予以查处。
案件警示
本案是典型的餐饮经营者制作使用“地沟油”的案件。本系列案件的查处,遵循了台州全市市场监管系统联动查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工作作风。温岭市局从精心组织部署到收网历时3个月,成功查处后,台州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台州市公安局及时总结并在台州全市部署查处,揭开并破除了火锅汤料中添加地沟油的行业潜规则,净化了食品市场,震慑违法者,促进餐饮经营者规范、自律,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典型案例03
叶某等非法炼制“地沟油”案
路桥区局查办
基本情况
2017年5月4日,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会同路桥公安局联合对当事人叶某位于路桥区蓬街镇联东村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涉案当事人利用废弃猪肉、猪内脏炼制猪油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叶某与其妻子黄某从农贸市场猪肉摊贩处收购各种本应废弃的下脚料,包括猪肉皮、猪乳房及边上的组织,少量猪颈肉旁边的淋巴肉、猪肺等,将这些下脚料熬制成油,销售给餐饮店或工厂。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至今有5名涉案人员被采取刑事措施。
案件警示
本案是典型的生产“地沟油”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规定,“地沟油”犯罪,是指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地沟油”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台州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密切配合,认真贯彻《刑法修正案(八)》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从严打击的精神,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坚决打击“地沟油”进入食用领域的各种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典型案例04
台州国际大酒店经营未经检验检疫肉类案
路桥区局查办
基本情况
2017年1月23日,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台州国际大酒店进行检查,在当事人地下一楼冷库间发现库存32包(每包6公斤)标识为“EXCEL”USDA SELECT的牛肋骨,当事人不能提供该批次牛肋骨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批次牛肋骨予以扣押。经核查,上述批次牛肋骨无检验检疫证明文件。当事人系经营进口肉类不久,尚未使用上述肉品,案发后立即予以改正,并规范了采购验收流程。
2017年6月26日,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牛肋骨32包;没收违法所得768元;罚款人民币184320元(货值金额的15倍)。
案件警示
本案是典型的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案件。餐饮经营者应严格依据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牢固树立第一责任人的意识,杜绝未经检验检疫的、有安全隐患的肉类进入餐桌。肉类食品是常用食品,群众关注度高,销售、存储未经检验检疫、无合法进口证明肉类产品等违法行为,将依法受到惩处。
典型案例05
仙居县佳香食品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仙居县局查办
基本情况
仙居县佳香食品厂生产的面包经省级抽检检测霉菌计数不合格,收到检测结果后,仙居县市场监管局先后两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过程中存在较多食品安全隐患:1、食品原材料进入车间前未经过脱包或采用其他清洁外包处理;2、直接接触食品的4名工作人员无有效健康证明;3、食品原料未密封保存且直接摆放在生产车间地面上;4、烘烤车间中的烤盘未清洗反复使用;5、半成品、成品车间存在已腐垃圾、鸡蛋包装纸壳等污染物;6、更衣、洗手、干手、消毒设备、设施未正常使用,人员从物流通道直接进入生产车间;7、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未密封无菌保存;8、不合格品未划定区域存放;9、生产场所无防鼠设备;10、未建立关键控制点控制制度;11、2015年6月13日之后未对出厂销售的食品进行过出厂检验;12、原材料采购台账,生产、销售记录台账不齐全。但当事人认为霉菌不是致病菌,危害不大,在没有还找到所生产食品霉菌计数超标的根本原因并作出有效整改的情况下,继续生产销售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
仙居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以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项、第(十三)项规定,对当事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01.6元;2.罚款90000元;3.吊销当事人食品生产许可证。
案件警示
本案是典型的未按规定生产食品案件。当事人的食品出现不合格,是当事人未按规定生产的结果。且当事人因为生产的食品霉菌计数超标被行政处罚两次,在还没有找到所生产食品霉菌计数超标的根本原因并作出有效整改的情况下,明知所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仍继续生产,并未经出厂检验合格便出厂销售,情节严重,最终被吊销了食品生产许可证。
典型案例06
周某等销售含过量二氧化硫酱腌菜系列案
临海市局查办
基本情况
2017年5月,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过程中,查处42起销售含有过量二氧化硫的酱腌菜案件。其中周某、陈某法、吴某娇等因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临海市场监管局已将案件移交临海市公安局,临海市公安局已对涉嫌构成犯罪的5人予以立案侦查。其他尚未涉嫌构成犯罪的当事人,临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
本案是典型的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案。通过抽检发现不合格食品后,经分析当地酱腌菜自制自售存在的问题原因,再对一类食品进行专项整治。依据据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的关于《酱腌菜的消费提示》,消费者在选购酱腌菜应注意以下两点:1、选择在正规市场选购产品。挑选时应注意合格的产品具有酱腌菜固有的色香味,无异味、杂质和霉变现象。2、建议购买预包装的酱腌菜产品,避免产品在运输和销售时受到二次污染。
典型案例07
台州市黄岩亢龙太子大酒店经营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案
黄岩区局查办
基本情况
2016年10月18日,台州市黄岩亢龙太子大酒店以每斤100元的价格购入雪花肥牛4.2斤,准备用于餐饮制售,其采购时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也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检验,上述雪花肥牛被检出含有莱克多巴胺(瘦肉精)。黄岩区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后认为当事人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经公安机关审查,该案尚不构成犯罪,黄岩区市场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其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
案件警示
本案是典型的进货未严格履行查验致未能发现经营的食品含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案件。餐饮经营者作为“从农田到餐桌”食品供应链的最末端,受到社会舆论和公众的广泛关注。本案当事人作为规模较大的餐饮服务企业之一,在没有查验食品原料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没有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情况下,购进了含有莱克多巴胺(俗称“瘦肉精”)的雪花牛肉,并用于餐饮制作,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存在危害,黄岩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严格处罚彰显了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零容忍”的态度。
典型案例08
蒋某年等销售假冒茅台酒等产品案
路桥区局、黄岩区局查办
基本情况
2017年1月16日,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举报人称其向路桥数码城某商贩购买的茅台酒经鉴定为假酒,并反映其购买的22箱假冒53度飞天贵州茅台酒已通过物流退回销售商“酒品会员中心”蒋某,退货地址顺丰速运黄岩模具城营业点(新前路168号)。当天,路桥区、黄岩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对相关现场进行检查,查获并扣押2箱“酒品会员中心”蒋某准备发货的53度飞天贵州茅台酒。经查,蒋某年于2014年12月份与物流公司签订货到付款结算协议,将茅台酒等物品发往全国各地。每隔一至两天发货一次,每次发货量一至二十几箱不等。1月17日,又查到了黄岩区北城街道后庄村蒋某年存放假冒53度飞天贵州茅台仓库。查获标示飞天贵州茅台酒131瓶、茅台内供酒58瓶、五粮液14瓶、以及茅台酒包装纸袋、防伪识别器等物品和销售单据。上述白酒经相关企业鉴定均系假冒。
2017年1月24日,此案移送黄岩区公安局。经查,蒋某年以其儿子蒋某羽名义在路桥区注册浙江龙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以“酒品会员中心”名义销售假冒茅台酒及假冒五粮液等产品。2015年4月,当事人通过QQ购买大量电话号码信息,向陈某见、黄某文购进假冒品牌白酒,雇佣员工通过拨打电话的方式推销,蒋某年等人被刑拘。2017年12月11日黄岩公安局将相关材料提交给黄岩区检察院,起诉6人,查实销售金额100万。目前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定性。
案件警示
本案是典型的销售假冒品牌食品案件,又存在个人信息违法交易行为。
典型案例09
台州人本十足便利店有限公司无证经营食品案
椒江区局查办
基本情况
2017年2月12日开始,当事人台州人本十足便利店有限公司为配合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椒江分局推广翼支付业务,在椒江辖区内23个电信营业厅内设立翼支付消费区。消费者可以使用翼支付积分兑换、现金交易、银行卡充值的翼支付余额等方式购买食品等商品,但当事人在各营业厅均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椒江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后20家营业厅办理了相关证照,3家不再设立翼支付消费区。
案件警示
本案是典型的营业场所无证经营食品案件。电信公司的移动支付业务扩展过程中,从传统电信行业进入商品零售行业,在与商超的合作中,因商超未及时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而产生的无证经营问题。本案的查处涉及移动支付发展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移动支付的发展使得越来越多的企业跨界涉及食品、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等的经营,由此带来的主体资格、质量评价、安全监管等问题值得关注。
典型案例10
洪某经营不合格的假冒营养粉案
玉环市局查办
基本情况
2016年9月,玉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上海市公安局移送的线索对当事人洪某经营的母婴用品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纽迪希亚HK特殊膳食配方营养粉”237罐,该局当场将上述营养粉扣押,并抽样送检。经检验,上述营养粉“铁”、“碳水化合物”项目不符合GB10769-2010的规定。经纽迪希亚生命早期营养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鉴定,上述纽迪希亚HK特殊膳食配方营养粉不是其公司的产品。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本案不够成犯罪退回,2017年11月,玉环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法没收当事人洪某销售的纽迪希亚HK特殊膳食配方营养粉261罐;没收违法所得240元;并处罚款120000元。
案件警示
本案为经营假冒婴幼儿乳制品的典型案件。婴幼儿乳制品是婴儿除母乳以外最重要的食品,因而配方奶粉、营养米粉的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儿童的健康。假冒乳制品、营养粉等产品虚标营养成分、微量元素等项目,可能导致婴幼儿在生长过程中营养成分摄入不足而影响儿童健康。
2017年度台州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九大典型案件
2017年,全市立案查处各类食品药品案件1699件,移送公安机关174件、刑拘222人。
典型案例01
陈某等非法生产销售假药案
温岭市局查办
基本情况
2016年7月20日,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辖区一保健经营场所销售“特效祛风止痛液”等产品,按其用法涉嫌为假药。该局于当日立案调查,后将案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两局成立专案组联合追溯侦查。经多次赶赴外省排查后,专案组于2017年2月在北京、大连捣毁制假窝点1处,售假窝点2处,查扣成品50余箱、半成品5吨。查明犯罪嫌疑人陈某等以“北京国办心鼎医学研究院”名义招收学员培训中医推拿针灸,并向学员销售自制的假药,总涉案金额500余万元。涉案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警示
本案是典型的销售按假药论处的假药案。近年来,养生保健行业日趋火热,很多人认为这是一个“暴利”行业,零基础、赚钱快,学历门槛低。本案犯罪嫌疑人依托北京国办心鼎医学研究院作为培训机构,通过养生保健培训发展为由,发展门店,销售假药,从中获利。本案中的假药系在推拿针灸过程中销售,非顾客自己直接使用,所以一般人难以发现,难以识别,容易对消费者健康造成伤害,也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02
浙江海州医药有限公司出租药品经营许可证案
台州市局查办
基本情况
2014年6月,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验发现,浙江海州医药有限公司多批中药饮片检验不合格,随后,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此为线索,联合公安机关,历时2年多,反复奔波浙江、安徽两地,最终查明了何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案(详见本局2015年典型案件),同时查明何某等人经营药品所依赖的资质,系海州公司出租《药品经营许可证》,海州公司从2011年至2014年10月期间,将中药部承包给没有资质的何某等人经营,出租时间长,承租人销售假药或按假药论处的中药饮片金额达350万余元。2016年3月18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何某等人依法作出有罪判决。2017年10月23日,台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海州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总计25.9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随后,该局将案件移送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拟吊销海州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
案件警示
本案是典型的出租《药品经营许可证》案件。当事人系有药品经营(批发)资质,其承包出租行为,使没有经营资质者得以经营药品,由于承租人的法律意识淡薄,为获取更大利益,对药品质量的控制不到位,经营未经批准生产、未经检验销售的按假药论处的中药饮片,影响消费者的用药安全、有效,作为出租许可证的当事人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除了承担罚款外,还酌情将受到吊销经营资格的处罚。
典型案例03
台州博盛塑业有限公司未按法定条件生产药包材案
玉环市局查办
基本情况
2017年4月,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前期物流数据分析结果,对台州博盛塑业有限公司使用的快递点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获大量涉嫌违法药品包装材料和快递单据。随后,该局利用物流线索对江苏省常熟市、苏州市、徐州市、昆山市、常熟市,浙江省杭州市、瑞安市、乐清市共计11家医疗机构进行核查,最终查获15批次药包材未按法定条件生产。2017年9月,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台州博盛塑业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产品、罚没款10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
本案是典型的未按法定条件生产药包材案。药包材是药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它伴随着药品生产、流通及使用的全部过程。药包材质量若出现问题,可能使药品受到污染,或者影响药品的稳定性,直接关系到用药的安全和有效。目前,药包材生产企业存在质量管理体系薄弱、自律意识差、无序竞争、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相关标准不完善等问题,使案件多发。本案的查处,对药包材行业具有很大的震慑。
典型案例04
台州市椒江敦林初心保健品店淘宝网销售假药案
椒江区局查办
基本情况
2017年6月,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投诉,对位于椒江区陶王南苑某居民楼进行检查,在三楼衣柜内发现有16种标示全日文的进口药品,总货值33995元。其中不眠症治疗剂(安眠药)库存18盒多10粒,销售价1000元/盒,其成分每粒含有2mg氟硝安定,氟硝安定属苯二氮卓类药物,属于国家严格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上述16种产品并未按规定取得批准生产、进口,判定为“按假药论处”。2017年8月,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本案移送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立案侦查。
案件警示
本案是典型的通过网络销售按假药论处的假药案。药品绝大多数有不良反应、使用禁忌、注意事项等,消费者使用无中文标识的假药,具有很大的危害,应当到正规医疗机构就诊或到正规药店购买药品,不要盲目轻信“进口药”。
典型案例05
临海现代医院有限公司使用按假药论处中药饮片案
临海市局查办
基本情况
2016年9月,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临海现代医院有限公司的中药饮片进行抽验,经检验,当事人使用的仙茅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规定,货值210元。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现场检查、追溯调查,向该批次仙茅生产厂家协查、向上游批发企业协查等一些列手段追根溯源,最终查获多个当事人销售、使用按假药论处的中药饮片案,涉案中药饮片总货值二十多万元。2017年8月,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临海现代医院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
本案是典型的医疗机构使用按假药论处的中药饮片案。台州市对于中药饮片的监管、专项稽查实施多年,总体上中药饮片质量良好,随机抽样合格率达98%以上,近年来未发现辖区内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乡镇医疗机构涉中药饮片的大要案,但是一些民营医疗机构、个体诊所使用假冒伪劣中药饮片还时有发生,威胁患者身体健康。各涉中药饮片企业和医疗机构,应严格规范购进、验收、存储、养护、销售各个环节,否则将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06
张某朝等非法生产销售假药案
仙居县局查办
基本情况
2017年,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仙居县公安局对查办的陈某伟、杨某霞等人生产销售假药案进行案情梳理分析后,发现一条关于海狗补肾胶囊等产品生产窝点的线索。专案组通过数月的外围调查以及在线人的协助下,终于摸清了该生产窝点的准确地址。2017年4月,专案组在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一小区内成功抓获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张某朝、焦某霞,捣毁制假窝点2处,现场查扣海狗补肾胶囊、海狗肾宝胶囊、海狗六味地黄丸等假壮阳药成品89万粒,胶囊壳170万粒,他达拉非原料50公斤,以及大批量外包装纸盒、塑料瓶、产品标签、防伪标签、说明书等包装材料,涉案物品总重2吨,缴获制假工具7台,初步查证涉案金额960万元,涉及浙江、河北、福建、黑龙江、吉林、四川、山东、内蒙古、河南等13个省市自治区。目前,本案的三名犯罪嫌疑人张某朝、焦某霞和肖某松已被提起公诉。
案件警示
本案是典型的生产、销售按假药论处的壮阳类假药案。本案最初来源于仙居县市场监管局于2015年办理的杨某霞销售按假药论处的壮阳类产品案,在案件追溯查办过程中,经梳理发现了多个线索,专案组一直坚持不放过,诠释了办理食品药品案件的坚韧精神,对违法犯罪具有很强的震慑力。
典型案例07
浙江京环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场地生产医疗器械案
玉环市局查办
基本情况
2017年3月20日,玉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举报对位于清港镇礁西村新礁路一厂房进行检查,发现该厂房内正在生产、组装一次性使用无菌阴道扩张器和注射器。该局现场查扣生产组装的成品、半成品及用于生产的模具,同时查封厂房另一仓库内的成品扩张器5001箱。经查,浙江京环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至2017年3月20日期间,在生产地址未经核准变更且没有取得生产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租用厂房进行阴道扩张器、注射器生产、装配、包装。共生产了33470套扩张器成品、半成品,7400支50ml注射器成品及半成品,经营额共计19333元。2017年10月,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浙江京环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没收模具2套、扩张器半成品、成品共计33470套、注射器成品、半成品共计7400支及用于包装的标签1135张;罚款276329元。
案件警示
本案是典型的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场地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案。当事人生产仓储条件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进行整改或向监管部门报告,不能保障产品质量,可能影响使用者健康。
典型案例08
台州市温岭中医医疗中心(集团)温岭市中医院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案
台州市局查办
基本情况
2017年6月,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台州市温岭中医医疗中心(集团)温岭市中医院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2台空气波压力治疗仪结构组成、产品适用范围与标示的注册证书内容不符,经查,涉案产品依法认定为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产品货值6万元。2017年9月,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温岭市中医院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使用的空气波压力治疗仪2台;罚款30万元(货值的5倍)。
案件警示
本案是典型的医疗机构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案。为了临床治疗需要,医疗机构可能会添置一些康复理疗、治疗类设备,为了吸引患者、提高收费等原因,将外观改造成看似高大上的医疗设备,结构组成不少与注册证的内容不相符。通过本案及类似多个案件的查处,发现部分医疗机构对医疗器械的验收工作不够重视,存在着重形式、不重实质的情形,致使采购、使用非法医疗设备,损害消费者利益,将受到依法惩处。
典型案例09
台州品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无证生产化妆品案
临海市局查办
基本情况
2016年12月,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节前化妆品专项检查,在对台州品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现场发现该公司员工正在进行甲油胶分装操作,操作台上摆放有电子天平等设备,以及装有甲油胶的黑色塑胶瓶、用于分装甲油胶的不同容量规格的玻璃空瓶、瓶盖、刷子、标签纸配套物品等。经查,至案发,台州品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无证生产甲油胶,已累计销售3.11万元。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
本案是典型的无证从事化妆品生产案。
台州市流通领域消防产品商品质量抽检结果公布
根据年度商品抽查检验工作安排,台州市市场监管局于2018年一季度组织实施了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的专项抽查检验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流通领域消防产品抽检不合格名单
本年度共安排两轮消防产品抽检,经过抽样检测、异议复检等程序,第一轮消防产品已于3月8日完成,涉及全市29家消防产品经营企业,其中手提式干粉灭火器20批次,消防水带13批次,消防水枪5批次,消防接口6批次,室内消火栓3批次,消防应急照明15批次,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8批次,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7批次。经过检验,77批次中共检出不合格9批次,不合格批次检出率为11.7%。
针对各产品的安全性和主要性能指标进行检验,发现的不合格批次主要集中在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消防水带和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不合格检出率分别是37.5%、30.8%和10%。
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
主要不合格项目为一氧化碳防护性能
该项目有3个批次不合格。一氧化碳防护性能是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质量性能的重要指标。火灾发生时将会产出很多有毒有害的气体,其中就包括一氧化碳气体,它会对人体造成严重损伤,甚至死亡,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的作用就是防护这些有毒有害气体。如果一氧化碳防护性能指标不合格,将会导致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无法达到其预定的作用,严重威胁被防护人的生命安全。
有衬里消防水带
主要不合格项目为附着强度
该项目有4个批次不合格。该指标反映有衬里消防水带衬里和外覆层之间的剥离强度。有衬里消防水带作为灭火时消防用水的承载载体,承受较大的水压力,如果附着强度不够,有可能会造成有衬里消防水带衬里脱落,影响其正常使用并可能对使用人员造成伤害。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主要不合格项目为20℃喷射性能试验(喷射时间)和筒体爆破试验
20℃喷射性能试验(喷射时间)项目有1个批次不合格。20℃喷射性能试验(喷射时间)是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质量性能的重要指标,该项目不合格的产品,会在灭火时导致喷射时间不足,以至于无法在火灾初期将火灾扑灭,造成严重的火灾事故。
筒体爆破项目有1个批次不合格。筒体爆破试验作为一个破坏试验,主要考核的是手提式灭火器筒体在极限条件下的表现情况。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筒体的生产工艺非常复杂,包括自动卷圆、焊接等工艺,其中焊接工艺的好坏直接影响手提干粉灭火器筒体的爆破性能,如果爆破时破坏发生在焊缝上,那将严重影响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极限性能,产生不安全因素。
针对本次抽检发现不合格商品,台州市市场监管局已将案件线索交由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2018年台州市区第一期餐具抽检结果公告
2018年春节期间,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了2018年市区第一期餐具抽检工作,共计对75家餐饮服务单位进行抽样检测,检测项目为大肠菌群,检测餐具580份,合格556份,总合格率为96%。在本次抽检中,有14家餐厅24份餐具大肠菌群检测不合格。现将不合格单位公布如下:
市场监管部门对以上不合格单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将继续加强餐饮单位违法行为查处力度,进一步扩大餐饮环节食品安全技术检测的范围,保障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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