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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上写了“不能退货”手机坏了就不能退?
2014年01月13日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通讯员 张 帆

  新手机买来没满一周,电池损坏了没法使用,找商家要求退货,商家却说购货发票上写着“不能退货”的字样,不能退货,只能换货。最近,家住玉环坎门的陈先生就碰到这事。

  去年12月8日,家住坎门的陈先生为孝敬家中母亲,在坎门振兴路的一家手机店花了100多元购买了一部老人机和配套使用的SD手机卡。不想,拿回家后没用几天,手机就没法用了。

  陈先生拿着手机找到商家要求退货,商家在查看了手机后承认,这款手机确实有质量问题,但表示不能退货,理由是当初开出的发票上写着“不能退货”几个字,只可以更换店内其他品牌的手机。双方协调不下,无奈之下,陈先生拨通了12315消费者投诉热线。

  接到投诉后,玉环消保委坎门分会的工作人员称,陈先生购买的老人机因为不是人为因素损坏,且购买未满7日,有权要求店家免费退货。销售者擅自规定“不能退货”“概不退换”等霸王条款,均没有法律效应。

  “根据国家手机《三包法》规定,自手机销售之日起7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说明书所列功能失效、屏幕无显示、错字、漏划、无法开机等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自售出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内,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消保委工作人员表示。

  随后,玉环消保委坎门分会的工作人员对店家进行批评教育。商家表示,因为自身法律意识淡薄,保证以后绝不会出现这种“霸王条款”,并按消费者要求退还了100多元购机款,陈先生对这样的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玉环消保委坎门分会工作人员称,此次调解虽然涉及金额不多,但切实维护了消费者自身合法权益。“近年来各类手机‘霸王条款’层出不穷,消费者应了解相关法律知识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必要时可拨打12315消费维权热线寻求帮助。”

 

  

来源: 台州商报  作者: 张 超  编辑: 罗亚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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