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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潭水库管理局一职工受贿获刑10年
2013年11月19日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通讯员 郭英姿

  近日,黄岩区人民法院对长潭水库管理局职工黄仁虎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黄仁虎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万元。

  被告人黄仁虎,案发前系黄岩区长潭水库管理局职工(聘用人员)。2002年9月至2005年9月期间,黄仁虎任长潭水库管理局工程管理科副科长兼黄岩区长潭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指挥部工程技术科科长,在长潭水库除险加固第Ⅰ标工程、水库大坝坡面局部定性、修复工程,水库除险加固第Ⅱ标等工程中,为承包方承接、验收、定性及工程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陈某、朱某、贝某等人所送现金5万、2万、10万不等,共计25万元。

  直至今年7月,黄仁虎为防止其收受贝某贿款的事情败露,向其退回现金5万元。8月20日,黄仁虎被传唤至检察机关。同日,黄仁虎向纪委机关退缴赃款22万元。

  据了解,受贿罪主体是指实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我国刑法规定受贿罪主体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类人员: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本案中的黄仁虎属于第二种受贿罪的主体,即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即使是合同工为聘用人员,仍能构成受贿罪。

 

来源: 台州日报  作者:  编辑: 罗亚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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