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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了娃哈哈八宝粥后拉肚子 厂家:卫生院的证明没法承认
2013年11月15日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范先生买来的娃哈哈八宝粥,其中一罐底部已开裂。

  娃哈哈公司:卫生院开具的证明没法承认,赔营养费需三级医院开具证明

  律师:发生“食品质量问题”时,厂商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记者 程露佳 文/摄

  近日,椒江的范先生打进本报维权热线81812315称,他10月中旬在椒江外沙路的一家小卖部里购买了8罐娃哈哈八宝粥。当晚,他们一起吃了八宝粥之后,有4个人闹起了肚子。

  范先生说,第二天一早他们便去了附近的卫生院做了检查。

  “医生说,可能是食物中毒导致的腹泻,我们就找到了小卖部老板讨说法,但老板说这事跟他没关系,又叫来了娃哈哈公司台州区域的业务员和我们谈。”范先生说,虽然他们与对方经过了多次的协商,但一直不能达成一致。

  吃了八宝粥后,4个人拉肚子

  范先生说,他们是在10月14日晚上7点钟左右在一家小卖部里购买的娃哈哈八宝粥。

  “因为我们那天晚上要工作到很晚,就想买点八宝粥当夜宵。”范先生说,原本单位也有食堂提供夜宵,但那晚凑巧没有了,他们这才买了八宝粥。

  “小卖部的八宝粥是放在包装箱子里的,我们特意看了几罐的生产日期,看到没什么问题,之后也就没怎么注意了。”范先生说,当天晚上11点左右,他们结束了工作,吃起了八宝粥。没想到吃完夜宵后,其中4个人却拉起了肚子。“刚开始,我们也没怎么在意,以为是着凉了,可能跑几趟厕所也就没事了,再说那个时候也晚了,就没想到去医院检查。”

  第二天早上,范先生看到几个同事情况很严重,这才送他们去了附近的卫生院。

  “医生经过初步检查后,诊断我们这个症状应该是食物中毒。”范先生表示,他和同事就是一起吃了八宝粥后才出现了拉肚子的情况的。

  找了小卖部,又找了代理商,事情还是没解决

  范先生说,当天晚上,他们一共吃了5罐八宝粥,他在检查剩下的八宝粥时,发现其中一罐的底部已经开裂。

  “其他没有裂开的,我也摇了一下,里面听着像有固体。”范先生说,10月15日,他拿着八宝粥去小卖部要说法,而小卖部的老板说这是从代理商那儿拿的货,得找代理商解决问题。“老板就打电话叫来了代理商。”

  范先生告诉记者,15日下午,娃哈哈公司台州区域一位姓姚的业务员联系到了他们。“他把我们的问题记录了一下,询问了一下我们的意见,我们表示希望赔偿500元的营养费,他说要问下领导,16日的时候,他给了回复,让我们去医院开个证明。”

  17日,范先生拿来了卫生院开具的证明,但对方称得要三级医院开具的证明。

  “而且他说,得在证明上注明是吃了八宝粥之后才出现的问题。”范先生表示,这事情都已经过去好几天,就算去医院检查,也不一定能检查出来,更别提让医生在证明上写‘因为八宝粥原因导致的食物中毒’了。”

  娃哈哈公司业务员表示,卫生院开具的证明很难得到公司承认

  随后,记者联系到了娃哈哈公司的业务员姚先生,而姚先生告诉记者,之所以不能按照范先生要求的那样进行补偿,是因为范先生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

  “他当时就拿了底部裂开的八宝粥,其他的都没有。”姚先生说,如果范先生他们要求每人500元的赔偿,肯定需要他们提供相关的证明。

  “对于这样的赔偿费用,我们上报到公司,公司同意之后再把钱拨下来的,而公司的要求是三级医院的证明,卫生院和药房的证明是不能得到认可的。而且我也说过了,这个检查的费用我们也会承担的。”姚先生说,他并没有要求一定要在证明上写明因八宝粥问题导致的食物中毒,但医院可以通过对体内残留物的检测,得出导致腹泻的原因是否为八宝粥。“当时我问他,情况怎么样?他说还有点虚脱,那个时候去做检测的话还是可以检查出来的。”

  同时他表示,公司的八宝粥在出厂前都有经过严格的检查,不太可能会有质量问题,不过他说,底部开裂的情况倒是有可能发生。

  “这个可能是我们没有检查到位,八宝粥的底部在运输过程中也可能出现开裂的现象。”姚先生说。

  娃哈哈公司愿意以八箱八宝粥进行补偿

  娃哈哈公司业务员姚先生告诉记者,虽然范先生无法提供公司所要求的证明,但公司愿意对他们进行一定的补偿。

  “虽然不能确定是不是我们的原因,但既然范先生说是因为我们八宝粥才导致的腹泻,所以公司也愿意按照一罐赔偿一箱的比例进行补偿,但是他不同意。”姚先生说。

  既然范先生不希望进行实物补偿,那哇哈哈公司是否能以其他形式进行补偿呢?对此,姚先生表示他并不能做主,但是他可以征求领导的意见。

  “具体的赔偿事项,需要我们这边负责和杭州那边的娃哈哈总公司沟通之后,才能回复。”姚先生说。

  究竟范先生和娃哈哈公司能否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呢?对此,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发生“食品质量问题”时

  厂商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发生“食品质量问题”时,若经营者、生产厂家认为,食品不存在质量问题,那么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六)项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依据上述规定,回到本事件,若生产厂家认为不是因为自身食品原因导致的,那么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将“问题”八宝粥和残留物送检。对于“体内残留物”的检测,是有时效性的,时间过去了,就没有鉴定的可能性了,因此,生产者要求消费者提供相应的证明是不合理的。此外,消费者毕竟不是专业人士,在身体出现问题时,往往会就近治疗,生产者要求消费者提供三级医院的证明,有些强人所难。

  如果本事件的“八宝粥”确实存在质量问题,那么对于损失,消费者可以主张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食宿费等等损失,此外,还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主张10倍赔偿。

来源: 台州商报  作者:  编辑: 朱展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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