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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是死 服务应是活的
2013年10月17日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舒锐

  75岁的徐万发身患多种重病,在医院接受治疗。因为需要更改银行卡密码,且银行要求必须本人亲自办理,徐万发被120急救人员用急救车送到银行门口,被放在担架上抬进营业大厅,完成相关程序。15日,银行致歉,并称将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据新华社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有很多时候分身无术,不能所有事情都亲力亲为。所以,民事法律确立了“代理制度”,即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在代理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进行的,确立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这也有例外,对于以当事人特定人身、身份、法律资格密不可分的行为不能适用民事代理。如作家应约写稿,他就不能找人代写。

  更改密码也是民事行为,这能代理吗?笔者以为应分情况讨论。如果客户本知道密码,他把密码告诉他人,并委托他人带着相关证件去银行办理更改密码,自然应视为可代理行为,毕竟在现实语境下,委托人只要在自动取款机就能更改密码。如果客户只是输错密码导致银行卡被锁,只是解锁,并不需要更改密码,这也应视为可代理行为。如果客户忘记了密码,要凭身份证件取回密码,取回密码权是基于特定身份取得的权利,确实应视为不可代理行为为宜,否则,这将给公民财产带来巨大风险。

  而目前各银行有关修改密码都要求必须本人办理,和法理是相冲突的,理应调整。当然,如果徐老汉忘了密码、输错密码导致解锁,只能单靠身份重置密码,确实应本人亲自办理。然而,客户和银行本是平等主体。本人亲自办理并不意味着必须是本人前往银行办理这一种模式,也可以是银行上门服务。对于行动不便的老人,各行各业本应建立更为便利的规则。以法院为例,当下许多法院对不能代理案件中的行动不便老人,有着上门立案、上门取证甚至上门开庭等便民措施。法院能够做到,为什么银行就不能做到呢?

  工作人员对单位制度严格恪守并不应承担过多苛责,我们更应该反思相关规则。在规则中体现法治精神,让规则彰显人性。因此,银行有必要对现行密码修改制度进行调整,合理限制必须本人到场的情形,同时,对确有不便者开辟绿色通道,做好柜台延伸上门服务。

来源: 台州商报  作者:  编辑: 朱展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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