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记者从市府办获悉,为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我市制定了《台州市行政调解实施办法》(台政办发[2013]120号),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行政调解,是指在行政机关主持或主导下,对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而产生的行政争议(如城市建设、土地征用、房屋征收、社会保障、治安管理、环境保护),以及与行政机关行政管理职能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民事纠纷(如交通事故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医疗卫生、土地林地海域权属争议、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劳动就业、渔业纠纷、安全生产事故),依法进行积极协调和疏导,促使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矛盾纠纷的活动。
当事人申请行政调解时,可以书面提出申请,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请。凡符合调解条件的,行政调解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发出受理通知,明确调解时间、地点和调解主持人;不符合调解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行政调解时限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重大疑难案件经各方当事人同意,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但对事实清楚、各方当事人无较大分歧且调解结果可以即时履行或者所涉赔(补)偿额在1万元以下的争议纠纷,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调解,当场办结,事后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可以终止行政调解:当事人不愿意继续调解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缺席调解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明退出调解的;调解结果涉及第三人利益,第三人不同意的;调解达不成协议的或者行政调解协议生效前,一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反悔的;出现严重影响调解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况。
办法对行政调解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调解书内容、调解委托、调解制度保障、法律责任等也作了明确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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