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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请假在先,不应算工伤
2013年09月29日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员工上班途中遇车祸身亡后,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路桥一学校却称——

  作证的都是学校主管人员,法院认为证据不足,维持了有关部门的认定

  通讯员 罗 婷 记者 包斌斌

  路桥某学校的驾驶员李某在交通事故中死亡,路桥人社局认定为工伤。但校方不服,向路桥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李某事先已口头请假,要求撤销工伤认定。近日,法院审理后认为,校方提供的口头请假证据不足,工伤认定合法有效。

  校方要求撤销工伤认定

  2011年3月23日下午2点半左右,路桥某学校的驾驶员李某在蓬街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其妻王某向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后者作出了李某之事故为工伤的认定。

  学校不服,向路桥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李某已向单位口头请假,其事故不应认定为工伤,要求法院撤销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到底有没有口头请假?

  李某到底有没有请假?学校负责人吕某称,李某当日早上在学校碰到他时,口头向他请了半天假,学校总务曹某、卢某均声称知道李某请假的事,并安排了代班驾驶员。校方言之凿凿,但除了这些学校主管人员的证言,校方提供不出其他证据加以佐证。

  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称,他们根据双方提供的材料审查后认定,2011年3月23日李某是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系工伤。用人单位不能切实证明李某当天下午已经请假,应该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

  一审认定口头请假证据不足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李某请假之事实。其提供的证人证言主要是学校主管人员所作,证人与原告学校具有利害关系,证人证言证明力较弱。

  此外,法院认为,李某发生的交通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根据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李某系属在上班途中。“上下班途中”应当理解为职工在合理时间内,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其中,“合理时间”和“合理路径”是考量“上下班途中”的两个重要指标。

  法院经审查后,作出了维持被告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之决定。

来源: 台州晚报  作者:  编辑: 朱展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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