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与工作脱离因果关系,不是
通讯员 陈俐 苏锦民 记者 包斌斌
上班期间被工友打伤,劳动部门认为这不属于工伤,不服气的高某将劳动部门告上了法庭。路桥法院审理后认为,伤害结果与工作脱离了因果关系,劳动部门不予认定工伤并无不当。
与工友起冲突被打,被裁定不属工伤
高某是台州某阀门公司的员工,工作负责但脾气有点暴。去年10月19日,高某在工作时发现前道工序徐某加工的半成品有问题,要求返工重做,遭到徐某拒绝。高某暴脾气一上来,用身体将徐某撞倒在地。徐某也不甘示弱,一边厮打一边夺过高某手中的游标卡尺戳伤了高某左眼。伤后的高某则拿起铁棍击打徐某手臂。
公司同事见状急忙将两人拉开,但伤害后果已成。经法医鉴定,高某左眼损伤程度构成重伤。2013年3月15日,法院判决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同时赔偿高某各项损失7.5万元。
高某伤后到路桥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13年5月16日,人社局作出决定书,高某非因履行工作职责受伤,其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高某对此很不服气,一纸诉状将路桥人社局和台州某阀门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撤销劳动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书。
与工作脱离因果关系,不属工伤
路桥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办法官将《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的相关内容向高某做了解释。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条款释义的函》规定,“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
虽然本案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发生,冲突起因也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关,但该矛盾并不必然导致伤害结果发生。从高某用身体撞向徐某起,事件性质已从一般工作方面转化为泄愤的斗殴行为。
法院认为,伤害结果已与工作脱离了因果关系,故路桥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并无不当。
考虑到高某家庭条件等状况,台州某阀门公司与高某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同意补偿给高某经济损失2.5万元。高某向法院撤回了对人社局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