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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承担有区别货到交付才安全
2013年09月24日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本事件中,杨女士与卖家之间的关系是买卖合同关系,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依据相关规定,对于交付的方式,以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为准,如果约定以货交物流为交付条件的话,则卖家将货物交付物流,货物所可能遭遇的风险即转移至消费者,也就是说,货物在物流过程中所可能发生的损毁、遗失、变质等风险均由买家承担。如果合同约定以货到付款(一般依惯例可以理解为货到交付)、货到交付等作为交付条件的话,那么物流过程中的风险则由卖家来承担。

  对于物流过程中损失的索赔,因为运输(物流)合同是卖家和物流订立的(代办物流的情况除外),因此,依据合同的相对性,索赔应由卖家负责。

  对于索赔标准,物流公司在本事件中所主张的索赔最高限额,可能存在不合理,甚至有违法、违约之处,建议以实际情况为准。因为如果本事件是由于物流故意或重大过失等行为导致的话,物流公司是无权主张适用索赔最高限额的。

来源: 台州商报  作者:  编辑: 朱展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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