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是全国电动自行车的重要生产基地和消费大省,目前全省电动自行车保有量超过2000万辆,生产企业约150家,2017年产量达850万辆,约占全国的四分之一。
今天上午,浙江省政府新闻办举行国家电动自行车新标准及过渡期有关工作安排新闻发布会。
浙江电动车行业发展始于上世纪80年代,自1984年第一款电动自行车面世以来,方便快捷的电动自行车就成了老百姓短途出行和商业活动的重要交通工具,但随之而来的安全隐患和难以规范管理等也成为突出问题。
据了解,原有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于1999年发布实施以来,由于制定年代较早,当时行业和产品尚不成熟,标准内容存在一定局限性,且非全文强制性标准,导致目前在道路上行驶的大部分电动自行车超出国家标准的规定。
2018年5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标委会修订发布了新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将于2019年4月15日起正式实施。同时,决定对电动自行车产品由生产许可管理转为强制产品认证管理(3C认证)。
新国标的主要变化:
近日,浙江在全国率先提出新国标实施过渡期的有关办法,印发《关于做好国家电动自行车新标准实施前过渡期内有关工作的通知》,浙江从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电动自行车新国标过渡期政策。
超标电动车禁止生产销售
1:超标车禁止生产销售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2:2019年4月15日前旧国标允许销售
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4月15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允许在浙江生产、销售符合旧国标且列入浙江省经信厅电动自行车《公告》目录的产品。
3:买到的电动车不合标准有权退货
鼓励生产企业按照新国标组织生产,鼓励销售企业销售符合新国标的产品,鼓励消费者购买符合新国标的产品。如果购买到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标准,消费者有权退货或者更换。
已购超标电动自行车
有三年使用过渡期
对消费者已经购买或正在使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三年使用过渡期。经公安机关备案登记,超标车辆使用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止。
目前,尚未备案登记的车辆,消费者可在2019年3月31日前凭用户有效身份证件、车辆合法来源凭证和车辆合格证,向住所地公安机关申请备案登记。未经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明确部门管理责任
省经信厅将继续负责浙江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管理。按照“最多跑一次”要求将正式受理依据新国标生产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申请。依据旧国标发布的产品《公告》将于2019年4月15日废止。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生产和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产品的质量监督,对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或3C认证的企业和产品依法进行查处。
省公安厅将根据新国标的要求和过渡期的有关规定,负责电动自行车的注册登记、备案登记和道路通行管理等。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将按照省公安厅的统一部署开展相关工作。
《通知》还提到,禁止未经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含其他两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车辆,车辆列入《公告》的,责令驾驶人补办注册登记并依法予以处罚;车辆未列入《公告》且经鉴定属于机动车的,对驾驶人按照驾驶机动车认定。
也就是说,当车辆被鉴定为机动车时,如果电动车驾驶者没有摩托车驾照,会被认定属于无证驾驶,将面临罚款和拘留。如果持有汽车驾照,则是准驾不符,会被记12分。
对快递、外卖用车,残疾人电动车、共享电动自行车及废旧电动自行车回收等方面的问题,浙江将进一步深入研究,完善配套政策制度,依法依规加强管理,推进电动自行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很多老百姓都在使用电动自行车,媒体记者现场提了不少实际问题。
浙江企业如何应对新国标?
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实施后,公安交管部门将如何依法管理路面行驶的电动自行车?
市场监管部门将如何开展好对电动自行车的质量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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