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台州频道6月7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吴勇 李攀 金晨)原本只是生意上的资金周转,借款3万元,短短一年竟欠下800万元;原本只是借1500元应急,最后竟变成了欠20多万元……这些听起来匪夷所思的遭遇,却是真实发生的案例,只因他们都被“套路”了。
最近,多地频频曝出的“套路贷”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公安部等四部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规范民间借贷。台州市在我省率先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向社会公布,对职业放贷人利用诉讼程序将非法利益合法化进行严格规制,起到较好的威慑效果。
顺藤摸瓜破获亿元大案
6月2日,200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台州警方从福建押解回温岭。至此,一个规模庞大的“网络套路贷”犯罪团伙被一举摧毁,这起案件涉案金额上亿元,受害者达数千人,是我省有史以来破获的最大一起“套路贷”案件。
直到案件告破这一刻,温岭姑娘小林的“噩梦”才算是醒了。今年2月中下旬,小林收到一条小额贷款的营销短信。恰巧,这个刚出校门的年轻人亟需1500元钱,于是她点击了短信里的链接。
小林说,名义上借款1500元,但实际到账只有1100元,因为对方说要扣除利息,而且借条上的金额要写3000元,归还期限为5天,逾期费每小时500元。网贷公司还要走了小林的微信、支付宝账号,以及手机通讯录信息。
5天后,小林未能及时还款,“热心”的网贷公司又向她推荐了其他的网贷公司,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来暂时“平账”。截至3月16日,小林累计在60家网贷平台借款,本息超过了8万元,虚高借条上的金额更是达到20多万元。在偿还数万元后,网贷公司使用“呼死你”软件等手段,继续逼迫小林偿还虚高本息及逾期费。
走投无路之下,小林向警方报警。温岭警方随后成立专案组,按照小林提供的各类信息侦查后,线索指向福建一家公司。表面上,这是一家资证齐全的网络小额贷款服务公司,但暗地里,这是一家“套路贷”公司。
警方调查发现,这家公司分工明确,电话营销、放款、催款都有专人负责,他们还放出这样的口号:“借八百,还别墅”。
类似的案件,此前在全省多地频频发生。今年4月,杭州警方破获的多起“套路贷”案件中,有的受害人借款仅仅3万元,短短一年竟被“套路”成了800万元,有的受害者因被催债,致使家属受到牵连。
深察细究不让套路得逞
印子钱、高利贷,这些字眼都不足以形容非法“套路贷”的可怕之处。
天台法院近期向当地公安移送了一起“套路贷”案件。该案被告茅某向杨某借款10万元,杨某同意借款的同时却提出3个要求:要写20万元的借条,其中10万元拍照后要当场收回,还要签一份《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并提供一本不动产权证。如无法提供产权证,则杨某帮助其找人做假证。完成这些要求后,茅某才借到了钱。
之后,杨某拿着借条、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和一本不动产权证向天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茅某偿还本金20万元及违约金。
天台法院经查实,涉案不动产权证系伪造,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天台法院速裁庭庭长洪巍告诉记者,法官在审理中发现,放贷人完全按照司法程序来完善证据链,从一开始就保留银行流水、签字借条、公证文书等有利证据。
记者注意到,在职业放贷者眼里,诉讼成了他们回收贷款的工具,将不合法的营利模式,通过诉讼“漂白”变成合法,利用司法强制性的特点实现其谋取暴利的非法目的。
“由于借款人资金紧张,为了最快速度获得资金,往往不顾一切风险,甚至签下了一些明显与事实不符的协议,因而在证据层面没有优势。”椒江法院椒南法庭庭长林颂多年审理此类案件,他认为,打官司打的是证据,受害人往往拿不出被套路的证据。当被“套路贷”团伙起诉后,受害人不一定能得到法律支持,而不少借款人选择不出席庭审,这反过来又使法院的取证和事实认定更加困难。
戴上“紧箍”规范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中频频出现充当原告的放贷人,被法院称为“职业放贷人”。如何为这些职业放贷人套上“紧箍咒”,重拳打击“套路贷”行为?
今年2月,玉环法院在全省率先出台《关于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的实施意见》,并连续两期公布“职业放贷人名录”共87人次,还从审判执行的6个方面入手,对职业放贷人利用诉讼程序将非法利益合法化进行严格规制,起到较好的威慑效果。
意见明确,以法院前3年度至统计截止时间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该院民事诉讼中涉及20起以上民间借贷诉讼(含诉前调解),或同一年度内涉及10起以上民间借贷诉讼的,均纳入“职业放贷人名录”。同时,上述人员中累计标的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原告,名录还会被抄送至市委政法委、市人民银行、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截至5月底,名录中的人员向法院申请撤诉的案件就达到111件,民间借贷收案数也明显减少。
这一做法随后在台州全市得到推广,台州中院和9个基层法院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在实现全市法院数据共享的同时,正积极向上级法院和有关部门呼吁建立打击职业放贷人联动惩戒机制,进一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台州中院研究室主任庞威表示,高利借贷案件高发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相关法律空白。要从根源上解决,必须从刑法、民法、行政法三个方面着手,完善相关立法。如对情节严重的职业放贷人,可在刑法上增设“高利放贷罪”;在民法上可明确:超过一定利率的,法院可以用民事制裁的方式对已付利息予以收缴,并对出借方处以借款额一定比例的罚款;在行政法上,授权公安或金融监管机构调查执法权、处罚权,把高利借贷纳入行政监管范围。
(胡芦丹 刘竹 洪叶 吴敏力 余顺广 对此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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