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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送朋友上班却送上了不归路 自己还面临牢狱之灾
2018年03月02日 来源: 浙江在线    通讯员 陈梦莹
【摘要】2月28日,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向曾某年送达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曾某年在“1.22”潺岙红绿灯事故中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刘某华承担次要责任,事故中丧生的电瓶车乘员张某某无事故责任,并于当天对曾某年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3月2日讯(浙江在线通讯员 陈梦莹)2月28日,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向曾某年送达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曾某年在“1.22”潺岙红绿灯事故中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刘某华承担次要责任,事故中丧生的电瓶车乘员张某某无事故责任,并于当天对曾某年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案件回顾

  1月22日,曾某年驾驶二轮电动车,后座乘坐张某某,前往滨海新城。

  17点46分,两人行驶到水岙门红绿灯路口时,张某某告诉不熟悉路况的曾某年应当左转了,曾某年不假思索直接向左转弯。

  此时,刘某华驾驶的重型仓栅式货车同向直行,因避让不及,与曾某年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曾某年受伤,张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电瓶车驾驶员曾某年承担主要责任

  本起交通事故经办民警陈警官介绍,根据现场勘查和前期的调查取证,结合第三方权威机构鉴定结果,交警部门作出了上述事故责任认定。

  曾某年驾驶二轮电动车违反规定载人,借道通行时,未让本车道内的车辆先行,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条第六项和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是造成这起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所以曾某年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并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三门交警提醒广大非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不得搭载十二周岁以上的人,驾车转弯时,应减速观望周边情况,必要时停车观望,切勿急打方向、抢道通行。

标签: 牢狱 上班 责任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责任编辑: 张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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