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台州频道10月20日讯(浙江在线通讯员 陈淑倩)10月20日,在“除毒瘤净土壤”行动中,温岭市一快递公司因未履行实名登记收发包裹,最终受到台州市邮政管理局开出的总额12万元的行政处罚。据悉,这也是温岭市寄递行业截至目前收到的首张反恐罚单。
今年9月,温岭市公安局太平派出所民警对申通快递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快递员韦某在揽收快件时未对寄件人进行身份查验并实名登记,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接到此信息后,温岭市公安局治安大队牵头协调台州市邮政管理局对温岭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开展调查,经查明,该公司业务员韦某在今年9月3日10时18分到10时27分,9月3日11时7分到11时16分,9月8日9时37分到9时49分对多个包裹未经实名登记,实名信息系统使用不规范问题十分突出,存在严重的管理漏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台州市邮政管理局对温岭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作出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管负责人徐某、直接责任人韦某分别处以1.5万元、0.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我们一直要求快递业做到开箱验视和实名验证,目前我市大部分快递业已经做到这两点,但仍有少部分网点没有实施”治安大队中队长江志海表示,对于未执行安全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多次警告屡教不改的企业,将依照反恐法进行重罚,从而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营造良好的快递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
(二)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
(三)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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