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台州频道7月6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陈久忍 通讯员 翟思德)今天,记者从台州市纪委了解到,为了弘扬“政治忠诚、从严执纪、硬气担当、廉洁团队”的精神,日前,台州市纪委印发了《台州市纪检监察干部利益回避规定(试行),以进一步树立全市纪检监察干部良好形象,从源头上加强对全市近2000名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管理。
该规定分总则、回避情形、回避程序、监督管理、附则等五大部分共16条,重点规范全市纪检监察干部的个人利益,与履行职责所代表或维护的公共利益之间可能发生的矛盾和冲突。
“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处在反腐败斗争前线的纪检监察干部,并不是生活在真空环境。通过制定利益回避十六条规定,将进一步规范纪检监察干部行为,更好地打造执纪铁军。”台州市纪委相关负责人说。
该规定明确利益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三大类,根据不同情况加以明确边界。第一类是任职回避,规定纪检监察干部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实行任职回避,不得在同一纪检监察组织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纪检监察组织从事组织、人事、干部监督、财务工作。第二类是地域回避,规定纪检监察干部担任纪检监察机关执纪监督部门负责人的,应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联系本人出生地、成长地的纪检监察室担任负责人。
第三类是公务回避,分析近年出现的一些问题,具体规定厘清了五类情形,是防止利益冲突的关键。一是在履行职责时,参与调查、讨论、审核、决定涉及本人及特定关系人的信访举报、问题线索、案件审理等事项;二是在履行职责时,参与调查、讨论、审核、决定涉及本人及特定关系人的考试录用、调动交流、考察提任、职务任免、奖惩、出国审核、廉政意见回复等事项;三是在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等执纪过程中,与被调查(审查)人或检举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纪情形的;四是在实施谈话、询问、讯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监察措施中,与被调查人(监察对象)或检举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法情形的;五是应当安排或主动申请公务回避的其他重要事项。
该规定要求,全市纪检监察干部遇到回避相关情形,根据实际情况可按照有关程序要求,实施主动回避、依申请回避、强制回避。全市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自觉遵守规定,及时向所在纪检监察组织报告涉及利益冲突的相关事项,主动接受监督。市县两级纪委干部监督机构将定期开展落实情况检查,对未及时报告或隐瞒应回避情况的纪检监察干部,要追究其相应责任,并按照规定安排回避。对本单位纪检监察干部应安排回避而未作安排,并妨碍履职公正、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纪检监察干部违反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台州市纪委有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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