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备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民注意了。市府办近日下发《关于公布2017年度台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的通知》,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四类保障对象的准入条件进行明确,即日起将执行新的准入标准。
据了解,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实施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原有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全部并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管理。台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为台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以及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建制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户籍人口、外来务工人员及其他农业转移人口。
记者从市住建局了解到,今年的台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与去年相比,变化并不大。具体准入标准分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四类。
按照通知,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都必须符合在台州市区范围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及以下,或者2人及以下家庭现有房产建筑面积36平方米及以下的条件。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还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具有本市区申报范围内户籍(不包括户口迁入台州的学生)5年及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016年台州市区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即低于31390.8元。符合条件的此类家庭,将享受优先配租。
外来务工人员及农业转移人口(城镇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4个条件,其中之一是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台州市区范围内无住房。从收入看,只有人均年收入低于52318元的申请者,才能申请公租房。此外,申请者还要在台州市区范围内工商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工作,且具有中、高级专业技能证书,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3年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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