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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今试行
2015年01月01日 来源: 台州日报 叶晨阳

  为依法救助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我市日前出台了《台州市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台州市区行政区域(含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全市高速公路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因交通事故责任人无力赔偿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确需适当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助的社会专项基金。

  《办法》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和法定连带责任人暂时无支付能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将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丧葬费用: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需垫付超过72小时后的抢救费用,由承担救助任务的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垫付费用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其间,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台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主任冯涛说。

  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原则上每人最高限额为5万元。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致残或死亡,因交通事故责任人无力赔偿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的,可根据具体情形适当予以特殊困难家庭一次性经济补助,原则上每户最高2万元。机动车、非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也适用本《办法》。

  据了解,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相关部门将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先行开展协助追偿。交通事故责任人若拖延或拒不偿还垫付费用的(在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发出限期偿还通知书逾期仍未偿还情况下),将被提起民事诉讼。

  《办法》还对救助基金筹集、救助基金管理等作了详细规定。

 

原标题: 市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今试行

标签: 事故 交通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责任编辑: 罗亚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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