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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交通事故基金可先垫“救命钱”
2014年12月25日 来源: 台州商报 王媛媛

  《台州市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2015年1月1日正式生效——

  首次将三区的救助标准进行了统一,并将非机动车辆也纳入范围

  一旦交通事故中导致人员受伤,受害人的紧急救助就十分重要。如何保证伤员在第一时间得到救治,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

  昨天,记者从台州市财政局获悉,为了解决交通事故受害人紧急医疗救助的费用问题,《台州市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规定了救助基金为有需要的受害人垫付抢救费用的细则,以及对特殊家庭给予一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

  出交通意外需救助,基金先垫“救命钱”

  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台州市区行政区域(含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全市高速公路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因交通事故责任人无力赔偿造成受害人家庭特别困难,确需适当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的社会专项基金。

  据了解,救助基金由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拨付的资金、省级财政拨付的财政补助、社会捐款等多部分组成。

  “我市对交通事故受害者的救助工作,从2007年就开始了。”台州市财政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主任冯涛说,不过那时各县市区的补助标准各有不同,也没有一个规范的文件。

  2013年8月1日,省政府出台了《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对救助基金的发放、管理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而此次台州发布的《办法》就是在省文件基础上,结合台州实际情况制定的,首次将台州三区的救助标准进行了统一。

  根据规定,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特殊情况下,需垫付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承担救助任务的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原则上,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每人最高限额为5万元。

  不管哪里人,只要有需要都可以获得救助基金

  “《办法》不管是台州当地人还是外地人都适用,只要他们在台州市区、全市高速公路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需要医疗救助,并因为各种原因致使救助费用没有着落。”冯涛说,当事人无需办理任何手续,就可以先免费接受治疗。

  另外,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致残或死亡,而事故责任人又无力赔偿造成受害人家庭特别困难的,救助基金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困难家庭一次性经济补助。“原则上,每户获得的经济补助最高为2万元。”冯涛说。

  不过,救助基金并不是免费发放的。“从本义上来说,救助基金是为了帮助遭遇交通事故的受害者暂时渡过难关。”冯涛说,治疗结束后,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将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非机动车辆也适用该《办法》,这是台州市结合当地实际的又一创新。交警部门统计,每年未投保车辆(包括非机动车和超标电动车)的交通事故率达50%,并呈现逐年上升态势。

  “根据台州当地实际情况,我们将非机动车辆也纳入《办法》范围。”冯涛说。

原标题: 遇交通事故基金可先垫“救命钱”

标签: 事故 交通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责任编辑: 罗亚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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