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8年,在台州从事瓷砖生意的王先生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向朋友李先生借了76500元,并给李先生打了欠条。之后,李先生多次向王先生索要欠款,但均遭拒,因而李先生依法向有关机构提请纠纷解决。
在审理中,王先生称,欠条的确是他写的,但他写的金额并非为76500元,而是6500元,这“7”是李先生自己加上去的。同时,王先生还说,这张欠条是他在2007年书写的,而李先生为了掩盖事实,裁去了欠条上的时间。他不认可李先生的主张,请求驳回。
李先生则称,欠条上确实写了时间,但他在吃饭时不小心把油洒到欠条上,怕其他笔迹被浸,所以才将欠条上浸油的部分裁去。
审理机构委托某物证中心对该欠条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无法对检材上“7、6、5、0、0”字迹与借条中其他字迹是否为同一时间连续书写进行鉴定,但“7”字不是一笔完成,有重描、涂改现象。
基于此,审理机构认为,李先生提供的欠条,因上面的金额有重描、涂改,存在一定瑕疵,对于借款时间亦未能进一步举证,导致该借条的借款时间无法认定,李先生应承担相应的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对于要求偿还借款765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律评析
实践中,民间借贷主要采取借条形式,借条是重要的借款合同形式,具有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的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法》对借款合同的规定,借款合同应包括如下条款: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金融借款合同而言的,就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而言,这些条款并非完全必备条款,也就是说,借条上欠缺上述某些条款仍然具有借款合同效力。但根据借款合同的本质及目的,借款金额应该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条款,因此,借条上应写明借款金额(中文),否则无法证明借款合同关系的存在。
本案中,一方提供的借条是证明一方与另一方之间是否存在借款关系的唯一证据形式,但此借条存在借款金额不清、借款日期欠缺的瑕疵,这些瑕疵的存在严重影响借条对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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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借条或欠条在民间借贷,特别是自然人之间借贷中,作为借款合同形式发挥着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法律效力,是债权人主张返还借款权利的重要证据依据,因此,贷款人应该要求借款人在书写借条或欠条时,明确写明借款金额(中文)和借款时间。为了防范借款数额与借款时间被篡改,建议使用中文汉字形式。
原标题: 借条存瑕疵,会严重影响其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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