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是一种合同行为,大多数交易以书面形式进行,也就是平常所说的借款人打了借条、出借人打了收条或者签订合同。
虽然存在借款债务依据,但借条、收条引起的纠纷案件,在民间借贷案例中的占比较高。在写借条、收条时,需要注意哪些细节?近日,记者请温岭法院民二庭的法官结合案例说一说,给读者提个醒。
借条、收条不可乱写
案例一:写了一张虚假借条,昔日恋人要求还款
原告张某(女),被告李某(男),双方离异,后来住到一起。前些年,李某在温岭城区分到一套经济适用房,转手卖给他人,因房子未满五年,房子的产权证还未过户到买房者名下。后来,房价涨了,李某要求买房者加价,但遭到拒绝。
于是,张某出了主意:让李某写一张35万元的借条给她。然后,李某拿着这张借条去吓唬买房者,“我欠人30多万元,我要是被她起诉,法院查封了你住的房子,我可不管。”买房者见情况不妙,给了李某15万元。
一段时间后,张某过问房子加价的事,李某说还没搞定,实际上他已把钱花了。后来,他们的关系发生变化,张某拿着借条起诉李某。李某慌了。在他人的指点下,李某想了办法,假装与张某协商,并把三四次的对话都录了音。
法官说,这个案子中,李某提供的录音证据对张某很不利,间接证明了张某的诉讼是虚假的,最后李某胜诉。不过,他说,一旦李某没有掌握充分的证据,就会败诉。
案例二:随意写了一张收条,20万元变成40万元
去年,林某向陈某借了100万元,约好分期还款。但最终他们闹到法院,是因为一张说不清楚的20万元收条。
原告陈某这样说:“第一笔20万元,10月8日,林某以银行转账的形式还给了我。10月19日,林某在路上碰到我,说‘我已还你20万元,你给我写个收条。’我二话没说,就给他写了一张收到20万元的条子,落款日期是当天。”
而被告林某说:“我已经还过两笔钱,第一次的20万元是通过银行转账形式,我保留着凭证;第二次的20万元是以现金的形式交付的,对方收到钱后打了收条。”
法官说,这个案子从双方的陈述来判断,陈某说的话可信度稍微强一些,但从证据的角度来说,林某出示了一张20万的银行凭证以及一张20万元的收条,可以证明他已经还了40万元。最后,原告陈某败诉。
如何避免此类情况发生?法官说,如果陈某写给对方的收条,只是表明收到10月8日那笔银行转账的钱,落款日期要写10月8日(最好注明以转账形式),不应该写对方找他写收条的10月19日,否则就容易造成“只还了一笔,结果变成了两笔”的状况。
写借条时,不可忽视的一些细节
细节一:内容表述有歧义
张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同时出具借条,写明了借款10万元。几个月后,张某归还了李某1万元,遂将原借条撕毁。张某重新为李某出具借条一份:“张某原向李某借款10万元,现还欠款1万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huan)”,又可以解释为“还(hai)欠” “尚欠”两种截然不同的意思。
法官说,这是借款人在写借条时表述不清楚,存在歧义,而这种情况产生的争议,对出借人非常不利。
细节二:借条存在瑕疵
今年,王某拿着邵某写下的“借款20万元,落款时间为2013.10.5”的借条,到法院起诉。邵某在答辩时称,根本不存在10月借款的事,20万元是1月借的,5月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还的,“当时写借条的日期是2013.1.5,该借条是被对方在‘1’后面填加了一个‘0’。”
法官表示,借条是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债务的凭证,当借条存在涂擦、添加等瑕疵,出借人(借条持有者)应该对瑕疵的存在作出合理解释并补强其他证据来消除瑕疵。出借人王某说,他是在10月借出那笔钱,那就应该提供银行的取款记录、转账记录等依据。这个案件中,王某不能举证证明,而借款人能出具相关证据,就可以推定借条上的瑕疵部分系出借人所为。
细节三:利息没有明确
30来岁的张某与郑某,两人曾是同学。去年,郑某向张某借了120万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条。
今年,张某起诉郑某,称对方一直未还120万元,请求法院判还本金及剩余半年的利息。郑某在答辩时称,他借款120万元是事实,不过,已经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对方12万元。
张某却说,之前他们口头约定年利息2分,这12万元是付给她的半年利息,而非部分还款。而郑某坚称,由于她们是同学关系,对方当初说不用利息,所以借条中就没写利息。
法官说,要是双方口头约定了利息,而借条中没有写明借款利率(利息),就视为不支付利息。
细节四:在空白或格式借条上签名
借款时,出借人要求你在空白或格式借条上签名,这种情况大多发生在借款利率较高的交易。
法官说,一般的民间借贷,形式简单,多以借条、欠条为据,仅对借款日期、数额和利率加以记载。近年来,进行高利率交易时,出借人往往持有事先打印好的格式化借据、借款合同,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事项一应俱全。他们提供的格式化借条(合同),出借人一栏为空白,视情形随时填写,以规避不利证据。而借款人只签了自己名字,该填满的空白处不填,一旦发生纠纷,对自己非常不利。
细节五:还款日期写与不写,有何区别
俞圣岳说,对于出借人而言,在借条中最好不要让借款人写上还款时间,因为涉及到诉讼时效的问题。
借条(合同)中约定还款期限的,出借人应于还款期限届满后两年内主张权利;未约定期限的,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的时间为20年。实践中,有的出借人由于不知道这一规定或者碍于情面,不想伤和气,在有效的期间内未及时有效地催要欠款,以致使债权无法实现。
此外,如果借条中注明了还款日期,作为担保人的担保时效是还款期限届满后6个月内,如果超过6个月,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没有注明还款日期的借条,作为担保人的担保时效应当从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的次日开始起算,为2年。
原标题: 借条收条不可乱写 细节一定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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