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想通过当银行行长的老同学放贷赚钱,没想到钱没赚到,银行卡里的200万元也不见了。而持卡人的诉讼,也被法院驳回,这是为什么?
今年8月,杭州人朱女士向三门县人民法院起诉,称去年4月,三门一家银行行长柯某与她联系拉存款,并承诺可用打积分的形式给朱女士回报,每100万元存款每月可获25000元。
朱女士表示,自己和柯某是老同学,经不住三番五次拉拢,便在该银行开了账户。之后,朱女士便陆续往账户里存钱,而银行也陆续划款给她。今年6月,朱女士查看自己账户,发现余额已经有200万元。此时,朱女士急需资金,便向银行提出要求取出所有本金,却遭到银行拒绝。6月20日,朱女士再查自己的账户,发现里面的余额仅剩51408.58元。
朱女士认为自己将钱存入银行,根据双方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负有保障存款安全的义务,因此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返还存款本金200万元。
法庭上,该银行称从来都没有打积分的业务,也不存在拒绝兑付的情形。而柯某承认和朱女士是老同学,却并没有向她拉过存款,也没有承诺通过打积分的方式给她月息2分半的高额回报。
柯某说,朱女士一直在做高息放贷生意。
去年上半年她与柯某联系说自己有闲钱,让他帮忙联系放贷。之后,柯某就帮她联系了三门的一家企业。因朱女士家在杭州,为了方便,她就在柯某所在的银行开立账户并开通网银定向转账业务,之后朱女士将网银用户名、密码、动态口令以及定向转账收款人的账号等全交给柯某,委托其办理相关借款事宜。柯某说自己是按照朱女士的要求把钱转给他人,朱女士请求的200万元其实是他按照其要求转到他人账户,当时还出具了一份借条,该借条一直由柯某保管着。
审理本案的叶法官认为,朱女士基于与柯某的同学关系,将自己的网上用户名、密码等全交由他人管理,未尽到妥善保管及风险防范的义务。
根据《网上银行个人服务业务规则》规定,凡通过使用客户网银用户名、登录密码及安全认证工具完成的一切交易均视为客户本人所为。因此朱女士被转账的200万元应视为其本人的行为,而银行的责任只是有义务保障账户存款余额的安全,故对于这200万元的转出,银行没有责任,也没有义务返还或补偿朱女士的损失,朱女士与他人的借贷关系以及200万元损失的弥补可以另案起诉。综上,法院驳回了朱女士的请求。
原标题: 200万元存款“不翼而飞”女子提告银行却败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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