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台打工的小袁工作时不慎受伤,他拿着权威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书和伤残等级鉴定书,公司却不愿承担解除劳动关系后企业应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经临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近日小袁获得了5万元的赔偿款。
2013年9月24日,来自四川的90后小袁,被聘进入浙江伊丽特工艺品有限公司成型生产车间工作,并参加了工伤保险。当年11月4日,小袁在工作时右手受伤,被送至临海市东城骨伤医院进行治疗。该公司为其支付了全部医药费。此后,经临海市人力社保局认定为工伤。与此同时,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书,小袁被鉴定为九级伤残。
本以为有了权威部门的工伤认定书和伤残等级鉴定书,就能与公司协商享受工伤待遇的善后事宜,没想到公司只同意让小袁享受社保部门理赔的一切工伤待遇,却不愿承担其处理工伤待遇中解除劳动关系后企业应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
为了保障自身合法的权益,小袁申请予以法律援助,通过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依法向临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诉求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待遇68968.64元,并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
经过仲裁员组织审理并主持调解,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小袁与该公司最后自愿达成协议:由该公司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小袁一次性工伤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50000元;若逾期不支付的,小袁有权按55000元的标的向临海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小袁自愿放弃其他权利并不得再以其他任何理由向该公司主张权利。当事人双方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和劳动关系。
原标题: 四川籍员工工伤后维权遇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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