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有毒松香卖给同行,被判刑
该案犯缓刑期内严禁从事
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7月30日,仙居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徐某因将松香卖给从事鸡鸭脱毛生意的商贩,被认定为从犯,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不仅如此,他还收到了一份“禁止令”,被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案件
贱卖松香成从犯
徐某47岁,在仙居城关中心菜场从事鸡鸭脱毛加工有十来年。为了方便省时又有效果,他一直用松香给鸡鸭脱毛,一年要用掉300斤。2012年10月,徐某被菜场管理人员告知:松香有毒,不能用来给鸡鸭脱毛。此后,徐某就改用脱毛蜡。
可是,买来的松香还剩下三四十斤,丢掉又怪可惜。为了减少损失,徐某找到同在仙居官路镇从事鸡鸭脱毛生意的李某夫妇,以500元的价格将剩余松香贱卖给了他们。
当时,徐某还心存侥幸地想,城里查得严不给用松香,乡下的脱毛加工应该没人管。2013年11月,李某夫妇在使用松香给鸡鸭脱毛时,被工商和公安部门查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在知情的情况下,仍将松香卖给李某夫妇,对他们实施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起到帮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因他主动交代涉案事实,构成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
解释
什么是“禁止令”?
此案是自《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以来,仙居法院按照新规首次适用“禁止令”。承办法官张巧巧解释,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张巧巧介绍,为确保“禁止令”令行禁止,在宣判时也会明确告知罪犯违反禁止令的后果。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违反禁止令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由社区矫正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也就是说,徐某在缓刑期间,要定期向社区矫正机构汇报自己的动向,如果发现他还在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那么他的缓刑很可能被撤销,他将会真正失去自由。”张巧巧说,“禁止令”加大了处罚力度和约束力,一般来说,犯罪分子不会冒这个险。
原标题: 仙居法院发出首例缓刑考验期“禁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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