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女士等人向桐屿街道山羊居10组租的土地。
热线报料
近日,路桥的张女士、陈女士、任女士反映,她们在路桥桐屿街道租了一块地,可租期没到,土地的使用权受到了限制,对方却不肯退还租金。
“我们愿意支付在使用期间的租金,但现在这块土地已经没法让我们使用,没道理再让我们埋单。”张女士说。
记者调查
租了块地做生意,却因是违章建筑而被拆除
张女士告诉记者,她和陈女士、任女士等人向桐屿街道山羊居10组在该街道的南官河北岸租了一块地,约9亩左右,合约上注明,租用期间如遇国家政策征地使用,乙方应无条件执行,甲方不负任何经济损失,租金按月结算。
张女士说,她们租了地后,便在这里办起了木材市场、托运站、汽车修理站等。“我开的是一个汽车修理厂,一直以来,生意还不错。可由于我们建的是违章建筑,去年年底,被相关部门给拆除了。”张女士说。
续交了一年的租金,又被要求搬迁
张女士说,当时,她们也一时间找不到合适的地方,便在土地上搭了临时棚,还有一些集装箱。没过多久,村里的村民代表陈先生来收租金,陈先生表示,尽管违章建筑被拆除了,但土地还是可以放集装箱的,搭临时棚也是可以的。此外,村里出租的土地,还是可以使用的。
“我当时想,搭了临时棚之后不影响使用,便也同意交租金。”张女士说,随后,她给村里汇了今年一年的租金,共计112065元,而与她有类似情况的任女士交了48000元租金,陈女士交了52800元,“还有其他的人,这块土地的租金总共是28万元左右。”
可让张女士她们没有料到的是,在她们交了租金没多久,桐屿街道相关工作人员便来请她们搬走了。“街道的工作人员说,根据规划,这块土地将用来做绿化,我们不能再在此做生意了,限我们几天内就搬走。”任女士说。
一年的租期,实际使用不到2个月,商户们要求退还部分租金
张女士说,她们在2月底就已经全部搬完了,“这等于说,我们交了一年的租金,但实际使用时间不到2个月。”张女士表示,并不是她们主动搬走的,而是因为实在没有办法才搬走的,村里理应返还她们一部分租金。
然而,在张女士等人向陈先生讨还租金的时候,陈先生表示,收到的租金都已经发放到村里的每家每户了,没法返还。
“陈先生跟我们说,现在村里没有钱,他也理解我们,答应我们等其他地方的租金收上来之后,再返还我们。”张女士说,前几天,她们听说村里有钱了,便到村里讨要租金,“前几天还召开了村民大会,最后也没得出个结论,是不是不准备返还租金给我们了呀?”
近日,记者联系到张女士所说的村民代表陈先生,对于张女士等人要求返还租金一事,陈先生表示,租金已经发放给了村民,这不是他一个人所能决定的。
律师说法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本事件系租赁合同关系,出租方基于对土地享有的物权,将物权的使用权出租给租赁方使用,在租赁关系存在期间,租赁方享有土地的使用权。租赁方为取得租赁期间的土地使用权而付出的标的物为租金,租金对于“租赁期”,可分为日租金、月租金、年租金、长期租金、短期租金。 综上,如果本事件的租赁关系是一个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租赁方在规划发生变化后,无法继续使用土地,这是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因此,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张女士等人有权提前解除合同,终止合同履行。因此,本事件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出租方应当退还剩余租期部分租金。张女士等人提出退还租金的要求,有相关法律依据。至于,出租方将租金“分予村民,无法退还”作为抗辩张女士等人的理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这是出租方与村民的关系,与租赁方无任何关系。(剩余租金的计算方式:租金总额/总租期×剩余租期。)
原标题: 多付的租金,村里何时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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