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邮箱:1056292011@qq.com
您当前的位置 :台州频道 > 新闻 > 民生 正文
浙江省高院“微调”醉驾案量刑标准
2014年06月29日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近日,三门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被判拘役两个月,缓刑六个月。之前,该被告是要被判处拘役实刑。这一变化的背后,是1个多月前出炉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关于“醉驾”犯罪审判中若干问题的解答》。

  案例 男子醉驾被判缓刑 刘某是三门县海润街道人。今年2月3日晚11时,他驾驶一辆两轮燃油助力车,在三门海游街道一路段,与停靠在路边的一辆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刘某受了轻伤,小型轿车受车损。

  经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刘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2mg/100ml,已达到醉酒程度。经三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刘某负本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其驾驶的两轮燃油助力车属于普通二轮摩托车范畴。

  根据《解答》中“对于醉酒驾驶两轮摩托车构成危险驾驶罪,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下,如果没有发生致他人轻伤以上事故且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可以适用缓刑”的规定,三门法院经审理后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两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酒精指标含量有调整

  按照以前的规定,“醉驾”被查,如果没有其他严重情节,一般会直接判处拘役。《解答》出台后,“醉驾”两轮摩托车“可以缓刑”的酒精含量标准从160mg/100ml以下调整到了200mg/100ml以下,而“醉驾”汽车的酒精含量标准从120mg/100ml以下调高到了160mg/100ml以下。

  那么酒精指标含量的调整是不是意味着处罚放宽呢?

  不是的。三门法院刑庭的一名法官表示,对于醉驾行为,《解答》体现的是突出打击重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即应当重点打击那些醉酒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居民密集区道路上驾驶各类汽车的行为,才能真正体现从严惩治“醉驾”犯罪的精神,维护公共交通安全。

  “新的意见不能代替法律或司法解释,只是供法官在审判时作参考而已。作为法官还是要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分析评判。”该法官说。

  哪些地方属“道路”

  据三门法院法官介绍,《解答》对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进行了解释。“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不包括居民小区内、学校校园内、机关单位内等不允许机动车随意通行的公共通道。故对于在居民小区内醉酒移动车位的,不应该被认定为犯罪。

  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只是为了挪动车位而被查获的案件,如果对公共安全没有危害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10种情节不适用缓刑

  根据《解答》,对于醉酒驾驶汽车构成危险驾驶罪,酒精含量超过160mg/100ml的,或者虽然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但具有以下10种从重情节的被告人,不适用缓刑:

  (1)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尚未构成交通肇事罪的;

  (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

  (3)醉酒驾驶营运客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等机动车的;

  (4)醉酒在城市道路上驾驶工程运输车的;

  (5)造成他人轻伤且负有责任的;

  (6)无驾驶汽车资格醉酒驾驶汽车的;

  (7)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的;

  (8)在被查处时逃跑,或者抗拒检查,或者让人顶替的;

  (9)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10)曾因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

  缓刑只对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无以上10种从重情节、且认罪的被告人适用。

  对未成年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的,适用缓刑。

原标题: 浙江省高院“微调”醉驾案量刑标准

稿源: 台州晚报 作者:  编辑: 罗亚妮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凡注有"浙江在线台州频道"或电头为"浙江在线台州频道"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台州频道"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台州频道",并保留"浙江在线台州频道"的电头。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微信分享

看台州新闻,关注浙江在线台州频道微信

Copyright © 1999-2013 Zjol. All Rights Reserved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