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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调整醉驾量刑标准 小区、停车场醉酒挪车不入刑
2014年05月29日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摘要】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关于“醉驾”犯罪审判中若干问题的解答浙法刑三〔2014〕1号》,酒精含量在80mg/100ml~160mg/00ml之间,没有10种从重情节的,可被判处缓刑。解答还明确,醉酒后在公共停车场、小区路边挪车的,不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不视为犯罪。

  今天下午,杭州临安法院对一起醉驾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人陈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据悉,陈某被查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8mg/100ml。而该案的判决,参照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关于“醉驾”犯罪审判中若干问题的解答浙法刑三〔2014〕1号》,根据该解答,酒精含量在80mg/100ml~160mg/00ml之间,没有10种从重情节的,可被判处缓刑。

  另外,该解答还明确,醉酒后,在公共停车场、小区路边挪动车位的,不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不视为犯罪。

  小伙适用醉驾新“标准”被判缓刑

  5月20日,临安男子陈某酒后驾车,随后和女友发生争执,女友姐姐报了警,民警来处理纠纷,却发现陈某满嘴酒气。

  随后警方带陈某到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鉴定,陈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8mg/100ml。陈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

  今天下午,这起案件在临安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陈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醉酒后在小区路边、停车场挪车不入刑

  这本是一起很普通的醉驾案,但记者发现,陈某被判处缓刑,是适用了新的量刑标准。

  据悉,法院系统原先掌握的一个“可以缓刑”的裁判条件是,酒精含量在80mg/100ml~120mg/100ml之间,没有10种从重情节,判处缓刑不至于继续危害社会,并且认罪的被告人,可以使用缓刑。

  但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关于“醉驾”犯罪审判中若干问题的解答浙法刑三〔2014〕1号》(以下简称《解答》),酒精含量的标准从120mg/100ml调高到了160mg/100ml,其他条件基本不变。

  浙江在线记者从全省多家基层法院了解到,从今年5月份开始,浙江法院已经开始根据最新的《解答》来考虑醉驾案的量刑标准。

  新的《解答》对原来的醉驾量刑标准做了多处修改,除了汽车适用缓刑标准从酒精含量120mg/100ml调高到了160mg/100ml外,醉驾超标电动车“可以缓刑”的酒精含量条件也从160mg/100ml以下调整到了200mg/100ml以下。

  另外,该《解答》还明确,醉酒后,在公共停车场、小区路边挪动车位的,只要不造成公共安全危害,不视为犯罪。

  法官:不能说条件放宽而是体现宽严相济

  对于《解答》的实行,宁波中院一名法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并不能说是对醉驾缓刑条件“放宽了”。

  该法官表示,对醉酒驾驶营运客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及在城市道路上驾驶工程运输车的,处罚得都比较重,即便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也不适用缓刑,以体现从严惩治“醉驾犯罪”的精神。

  不过,该法官也称,危险驾驶罪不以危害结果发生为定罪的条件,对犯罪行为人而言,差别巨大,并不是“进去了”,就改造得更好,相反,判实刑可能不利于醉驾人员回归社会,若因惩治犯罪造成社会新的不稳定因素,则违背设立危险驾驶罪的初衷以及打击犯罪的目的。

  “所以,与其说缓刑条件放宽,还不如说是指导意见对醉驾实际情况,更加细分对待,体现刑法宽严相济的原则,进一步突出打击重点。”这位法官说。

原标题: 浙江调整醉驾量刑标准 小区、停车场醉酒挪车不入刑

稿源: 浙江在线  作者: 记者 施宇翔 通讯员 临法  编辑: 金子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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