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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赢了业主委员会,将获得近20万元的余款
2014年06月23日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近20万元物业费余款未到账,台州太平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将原来服务过的温岭五龙小区业委会告上法庭。这是台州首起物业诉业主委员会案。去年5月16日,本报视点版面曾作报道。近日,温岭法院对此案审理终结,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

  去年3月20日,台州太平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起诉称:2011年8月9日,原告台州太平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岭市五龙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一份五龙小区物业服务委托合同,期限为2011年8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服务期满后,经多方协调,续聘原告至2012年11月底,服务标准为每年128万元。之后,原告为五龙小区服务了4个月。事后,五龙小区业委会支付了25万元,现尚欠17万元及水电费2.6万元、其他费用2230元,共计19.823万元。因多次催讨无果,起诉要求五龙小区业委会支付余款。

  而五龙小区业委会主任张先生表示,拒付余款是因为存在几笔不清楚的账目。他提出,业委会实际支付的费用应远低于原告提出的数目。

  去年5月7日,温岭法院开庭审理此案,8月8日再次开庭,原、被告于当日申请庭外和解。但2014年6月1日,原告向法院发函,表示双方协商未果。

  该物业合同纠纷案的争执焦点有三个方面:一、五龙小区业主委员会是否可以成为本案的适格被告;二、被告负责人及其他委员会成员,对原告作出的承诺,对被告是否有效;三、如果被告在本案中需承担付款义务,付款的数额为多少。

  经办此案的林法官对此作了解析——

  关于焦点一,无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业主委员会不能作为诉讼主体,双方已经形成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被告也支付了部分物业服务费,且在领款凭证上,被告的主任及其他4名业主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故五龙小区业主委员会应为本案的适格被告。

  关于焦点二,原告已经以被告的主任及其他4位业主委员会成员在领款单上签字确认的形式,领取了25万元的物业服务费,原告有理由相信所确认的支付金额、范围得到了业主代表大会的授权。被告的主任及其他4位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行为形成了表见代理。

  关于焦点三,双方关于续聘的4个月的物业服务费达成过新的标准,应按照新的标准支付,原合同的支付标准、范围不能对抗新的支付标准、范围,即使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瑕疵,但物业服务结束后,双方就相关费用进行结算,应按照最终的结算金额支付。

  2014年6月5日,温岭法院作出判决,温岭市五龙小区业主委员会支付台州太平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水电费等费用19.823万元。

原标题: 物业公司赢了业主委员会

稿源: 台州日报 作者: 颜敏丹  编辑: 罗亚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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