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怀孕女子因一时贪念,将同事放在办公桌上的一台手机盗走。现已为人母的她却要接受法律的惩罚。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何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2年5月31日12时许,因一时贪念,当时已身怀六甲的被告人何某某在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联通公司办公室,将被害人蒋某放在办公桌上的一台未拆包装的苹果4S手机盗走,折合人民币4999元。同年9月22日,被告人何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退出赃物,并赔偿了被害人蒋某的损失计人民币2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何某某在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积极退赃,并补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何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考虑被告人何某某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较轻,悔罪表现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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