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台州频道3月18日讯(通讯员 张莉)3月17日,林小姐在某团购网站团购了泽国某餐厅的酸菜鱼套餐一份,价值128元,其中包括一条2斤左右的黑鱼。但当林小姐到该店消费时却被告知没有2斤左右的黑鱼了,只能提供超过2斤的鱼并要求消费者另外补差价,林小姐无法接受。餐厅方则认为自己是根据实际情况操作的,自身本无过错。在双方沟通无果的情况下林小姐向工商部门寻求帮助。
工商部门在仔细听取林小姐的陈述并查看了当时的团购信息后,随即联系了餐厅负责人,起初该负责人依旧坚持自己无过错,认为自己提供了超标准的服务就应当由消费者补差价。经过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新《消法》的解读和宣传教育后,该负责人认同了消费者的要求,同意林小姐按照团购网的优惠消费,不再另补差价。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消费者在团购此套餐时便已与商家有了约定,即餐厅提供消费者2斤左右的鱼,并未说明其他特殊事项。因此,当餐厅要求消费者补差价实际是对消费者强制消费,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未尽到经营者的义务。
市工商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新《消法》已于3月15日正式实施。根据新形势、新要求,新《消法》对原有条文进行了充实,在网络购物、惩罚性赔偿力度、维权举证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让以往不少难以协调解决的纠纷有了依据。消费者应当多了解新《消法》,在消费过程中遇到侵犯自身权益的事件,要及时保留证据,运用新《消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凡注有"浙江在线台州频道"或电头为"浙江在线台州频道"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台州频道"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台州频道",并保留"浙江在线台州频道"的电头。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微信分享
看台州新闻,关注浙江在线台州频道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