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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不足10天就闹离婚 彩礼被判酌情返还
2013年12月13日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12月13日讯(通讯员李洁)一对夫妻闪婚后经常发生争吵,妻子一气之下搬回娘家居住并将丈夫诉至法院请求离婚。12月12日,温岭法院判令双方离婚,但女方要返还男方彩礼50000元。

  林某和陈某都是“90后”,今年8月两人经人介绍确定恋爱关系,两个月后登记结婚。当时,男方给付彩礼120268元。可二人经常为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甚至在结婚后第十天,林某就因为一件鸡毛蒜皮的小事将妻子的手、脖子抓破,让她一气之下回了娘家。陈某称,二人婚前未建立起感情基础,婚后由于经常吵架,已经分居生活。

  “结婚后共同生活累计还不足10天,陈某居然就闹着离婚,和好是无望了,我同意离婚,但她婚前收的彩礼必须返还给我!”林某辩称。在法庭上,陈某认可了婚前收受了男方的彩礼彩金共计120268元。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和林某相识时间较短,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难以继续共同生活,应予以准许离婚。考虑到两人结婚后共同生活时间短,且林某支付彩礼数额较大,故陈某应酌情返还彩礼50000元。

  法官释法:三种情形下可要回彩礼。

  彩礼可定义为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主要指男方)及其亲属依据习俗向对方(主要指女方)及其亲属给付的钱物。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下列三种情况应予以返还彩礼:(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二)、(三)两项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外,彩礼如何返还,应结合当事人同居时间长短或者结婚时间长短、双方的家庭状况、财产的用途去向、有无子女及当地经济条件等具体情况综合考虑。

来源:  作者:  编辑: 罗亚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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