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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宾馆为公共场所经营者需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2013年11月14日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里的责任,是过错责任。适用到本事件的话,即如果宾馆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就要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消费者所述为真,床存在质量问题,而导致了其受伤,那么宾馆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宾馆所述为真,在本事件中没有存在过错,那么宾馆即无须承担责任。

  本事件,有一定的特殊性,即已经很难确定“谁对谁错”,因此,最适当的解决方案就是协调、调解解决(因为毕竟消费者是在宾馆内出事的),本事件最后能以记者居中调解的方式结束,对于双方都是有利的,避免了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来源: 台州商报  作者:  编辑: 朱展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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