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图 周丽丽
原标题:路桥冯师傅帮一家装饰公司做样板房,工程做到一半,因双方不和停止了合作
装修师傅工钱,为何迟迟拿不到?
装饰公司回复:对冯师傅提供的价格表有异议,先付60%是行规经协调,装饰公司与冯师傅结清了工钱
记者 程露佳
近日,路桥的冯师傅向本报维权记者反映,几个月前,他给当地的一家装饰公司做样板房,但工程做到一半的时候,他和装饰公司的项目经理发生了点小口角,之后便结束合作关系。不想,几个月的工钱也因此没了着落。为此,冯师傅希望装饰公司能尽快地把这笔钱付给他。
原本就认识的叶先生让冯师傅帮忙做起了样板房
冯师傅说,请他做样板房的是路桥的一家装饰公司的叶先生。两个人之前有过合作,关系一直都不错。
“我们之前就是做装修的,后来他开了一家公司。”冯师傅说,今年上半年,叶先生找到他,说让他帮忙做路桥玫瑰园的样板房,他就接手过来。“我列出了价目表,他看过之后也同意了。”
但后来,叶先生向冯师傅提出,价格能不能再便宜一点。一开始,冯师傅没答应,但后来叶先生说了很多次,碍于人情,冯师傅答应了下来,每平方米的工钱减少了2元钱。
工程没结束,双方发生矛盾
正当冯师傅在做样板房的工程时,叶先生又给他介绍了一单活。
“当时楼上的那户人家也想装修,他就把这活介绍了给我。不过那户人家是欧式风格的,我就说接可以,但得按照我原先给的价格来做,不能再便宜,他也同意了。”冯师傅说,就这样,他在没有和叶先生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做起了两家的活。
不想,工程进行了一半的时候,冯师傅和项目经理发生了口角。
“那个项目经理是叶先生的小舅子,我们在装修的时候,他一直在现场看着。但后来,我们相互间闹了点不愉快,就怕以后产生不快,我希望对方能先付一部分工钱。”冯师傅说。
“我们价格表上算的是25000元,开始的时候给了5000元,我就希望再给10000元,剩下的钱等工程结束后再给,但他们一直没同意,无奈之下,我就停了几天工。”让冯师傅没想到的是,几天后他再回来做工程的时候,却发现已经有了其他的施工队在做了。
结束合作后,部分工钱一直拖欠着
“按理说,如果装修公司让别人来做了,应该先和我说一声的,不过也没有关系,既然别人做了,那我就不做了。”冯师傅说,结束合作后,他就找到对方结算工钱,“算下来应该还有2万元。”
冯师傅说,当他向对方要钱的时候,对方也承认有这笔钱,但就是迟迟不把钱算给他。
“后来又说,楼上和楼下的工钱是一样的,每平方米也要少2元钱,那我肯定不同意,刚开始都说好了的。后来我同意了楼上也便宜一点,他们又说只给60%,剩下等半个月或者一个月之后,工程验收了再给我钱,那我还不如一次性拿。我等了2个月之后再过去要,结果他们又说要重新算,钱还是没给我。”冯师傅说。
装饰公司表示,先支付60%是行规,对价格表上的价格有异议
既然装饰公司承认了与冯师傅的合作关系,又承认还欠着工钱,那为什么又迟迟不将工钱结算给冯师傅呢?
日前,记者陪同冯师傅一起来到了位于路桥的这家装饰有限公司。当天,负责人叶先生并不在公司,老板娘凡女士接待了我们。
凡女士说,他们公司确实让冯师傅装修了样板房,而冯师傅因为和项目经理发生了口角,在工程还没有结束的时候就停了工。
“既然他不做了,那我肯定要叫另外的人过来做。”凡女士说,冯师傅在工程还没有结束的时候就过来结算工钱,按照行规,自己只能先支付冯师傅60%的工钱,剩下的40%得等工程结束——至少是泥水工完成之后才能支付,但冯师傅没同意,而且在商量过程中,冯师傅的态度也不太好。“我一说完,他一拍桌子就走了。”
凡女士说,冯师傅干了活,公司就会把工钱算给他,不过她对冯师傅提供的这张价格表也有些异议。“我们这边算了一下,有22000元左右,之前已经给了5000元。”
装饰公司现场支付了2800元
随后以转账方式付清剩下的15000元
在协商中,凡女士表示,现在其中一家的泥水已经结束了,而另外一家也只剩下最后的施工。
在记者的协调之下,凡女士表示,将工钱现场结算给冯师傅。“不过要扣除一些杂费。”凡女士说。
冯师傅也同意了这一要求,便当场与凡女士及装饰公司项目经理一块再次清算了工钱。工钱结算完毕后,凡女士支付了冯师傅2800元的现金,之后,又将剩下的15000元通过转账的形式支付给了冯师傅。
承揽项目要事先签订书面合同
冯师傅和装修公司形成的是承揽关系,所谓承揽关系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的工作,他方在验收后支付约定报酬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中当事人一方为承揽人,他方为定作人”。
作为承揽关系,冯师傅付出的是劳动成果,而装修公司方则需要为冯师傅的劳动成果提供足额的报酬。这可在《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得到法律上的支持。对于导致双方停止合作的冯师傅与项目经理的口角问题,如是项目经理干扰到了冯师傅的正常工作,那么装修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合同法》第二百六十条“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当然装修公司这边也有权更换别人,结束双方的关系。但是,如对于冯师傅造成损失的也应当进行相应的赔偿,《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由于装修公司也承认了用工的事实,所以冯师傅有权获得其劳动的报酬。装修公司应当根据约定,支付其相应的报酬,而双方最终也根据约定与协商顺利地和解。
最后提醒大家,承揽关系与我们的日常生活紧密相关,装修、修房等都经常会产生承揽关系。而无论是定作人自己还是承揽人,都应该事先针对该次工作签订书面合同。只有这样在发生意外的情况时,双方才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来维护自身的合理利益,也可以降低维权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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