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临海户口,不能在路桥买,得回临海购车”
工商部门:侵犯了顾客自主选择商品权,不合理
通讯员 徐晓咪
想买车,却遭遇“户籍限制”
近日,临海的何女士到路桥某品牌汽车销售公司,打算购买一辆代步车。没想到的是,买车却买来了一肚子气,这股气不是因为价钱的问题,而是因为“何女士不是路桥本地人”。
何女士怎么也想不明白,临海和路桥同属台州,又不是千里迢迢来到有购车限制的大城市,怎么非要路桥本地户口,才能买到车呢?
何女士说:“我看好了一款车,也跟销售员对价格、维修保养等进行了沟通,谁知他们得知我是临海户口后,就不卖我车子了。”
尽管何女士对汽车销售公司表示“不介意购车后,往来两地进行维修保养”,但汽车销售公司仍拒绝卖车给她,坚持要求何女士回临海购车。何女士一气之下向当地12315举报申诉中心投诉,认为汽车销售公司拒绝售车的行为不合理,侵害了自己购车消费时的自主选择权。
拿厂商设置的区域销售规定来推挡
工商部门接到投诉后,立即双方取得联系,进行调查。汽车销售公司方面解释,拒绝售车给何女士是因为该公司作为品牌汽车4S店,他们与汽车厂家签订有区域销售协议。
协议规定,如果该公司卖车给非本地户籍的消费者,会对涉及售出的每辆车进行罚款。同时,商务部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中规定,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在汽车供应商授权范围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等活动,汽车品牌销售和与其配套的配件供应、售后服务网点相距不得超过150公里。
该公司销售经理认为,虽然临海与路桥并没有超过150公里,但临海也有该品牌汽车的销售商,基于厂方的协议以及相关政策,该公司拒绝销售汽车给何女士是符合规定的。
侵犯了顾客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力
工商部门执法人员听取该公司的解释后,对其予以否定,并进行耐心讲理、沟通。
从法律层面来看,该公司拒绝售车给何女士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的规定,即侵犯了何女士自主选择商品,自主选择提供商品经营者的权力。
该公司以汽车厂商与销售商之间的区域销售协议,对消费者购车进行户籍限制的行为,也有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其行为实质是对消费者购车作出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法律,协议的任何规定都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
从规定层面来看,该公司解释中所说的商务部相关规定的说法,其实是对《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相关条款的误读。该《实施办法》中并没有汽车销售环节中关于“户籍限制”的内容。
同时,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并没有限制居民在本地为外地购买的汽车上牌。因此,何女士在路桥购车并没有商务部的限制,在购车后在临海上牌,也没有公安部门的限制。
从情理层面来看,作为厂商设置的区域销售规定,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限制区域之间的价格差,但临海与路桥地理位置相近,汽车的价格差并不存在很大空间。何女士舍近求远在该公司购车,可能是该公司的信任度更高。
经过一番沟通,该公司销售经理爽快答应马上亲自向何女士赔礼道歉,并承诺只要何女士愿意购车随时欢迎,双方争执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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