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责任保险陷入了恶性循环:保险的基本原理是大数法则,但是由于参保规模上不去,无法充分分散风险,因此保险公司的产品保障程度普遍不高,保费相对较高,进而导致企业参保的积极性不高,规模增长缓慢
原标题:国人心痛环境污染 环境责任保险陷入恶性循环
今年哈尔滨的一场雾霾让公交车迷路的新闻又使人们对这个冬天充满了担忧。越来越多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频频见诸报端。环境污染,成了中国人的心痛。
2007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启动了环责险政策试点工作。从此,作为一种市场化的环境污染治理手段,环境污染责任险进入公众视野。今年年初,环保部、保监会将环境污染责任险升级为“强制”试点。然而,在采访中,新金融记者发现,无论是从法律还是市场环境,期待环境污染责任险真正为百姓的生活环境保驾护航,还为时尚早。
尴尬现状
“尽管此前的环境污染事故频发,但受益于社交媒体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环境污染事故受到关注。当然,一个基本的事实是环境污染事故越来越多。”韦莱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中国)专家吕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达了对当下环境污染事故频发的担忧。
他认为,在市场经济下,一切以利润为导向,政府的角色是为经济运行画好“圈圈”,引导企业在允许范围内追求最大效益。但现实是政府在这方面的“功课”缺失,法律法规执行力不足,环境事故越来越多是没有规则指导下理性经济人选择的结果。“现在应该是改变的时刻了。”吕毅说。
今年年初,环境保护部与保监会《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了试点企业范围、责任范围和理赔机制等等,试图为立法铺平道路。这也是在10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环境保护法》修订案草案时,各界呼吁强制环境污染责任险立法的背景。
所谓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今年以来,不少省市先后下发了强制环境污染责任险试点文件,但无论是从市场成熟度还是供需双方的积极性都无法达到预期。吕毅认为,一方面,由于立法缺失,法规执行不力,导致企业整体参保需求不足;另一方面,不少保险公司提供的环境污染责任险赔偿限额比较低,保险范围也很小,“目前还是指导性意见,各地试点规定行业、企业范围也并不十分明确统一,保险公司对市场规模究竟有多大也不清楚。”
在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律师协会环境与资源委员会主任李晨看来,“环境法律责任未能得到严格落实正是环境责任保险难以推广的症结所在。在企业污染政府埋单的背景下,环境责任险怎能推行?”
李晨认为,在我国现行环境法律体系下,环境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三大类。现行法律法规主要侧重于环境行政责任。在责任形式上,环境行政责任又以罚款为主。而现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罚款金额较低,并且以一次性处罚为原则。
这就会导致这样的局面:企业的持续性污染行为往往只会受到一次处罚,并且罚款金额与企业因污染行为而获得的经济利益相比完全可以忽略不计。正是由于企业承担的责任很轻微,并不会因此而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因此对企业来说,购买环境责任保险就显得毫无必要。
除此之外,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教授王国军认为,由于保险行业普遍存在的逆向选择现象,环境治理良好或者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概率低的企业没有投保积极性,污染严重的企业积极性较高,但赔偿的可能性也大,造成保费普遍较高。
于是,环境责任保险陷入了恶性循环:保险的基本原理是大数法则,但是由于参保规模上不去,无法充分分散风险,因此保险公司的产品保障程度普遍不高,保费相对较高,进而导致企业参保的积极性不高,规模增长缓慢……
强制是出路
“当然,包括监管层在内的各方希望能够实现平衡,既能让参保企业承担得起,保险公司也有积极性参与。”吕毅认为,借鉴交强险的模式,将环境责任险立法,从试点强制走向普遍强制,是一个可行的选择。“每辆车都必须强制投保交强险,所有的保险公司都可以参与这一市场,保监会提供支持,通过建立统一平台集合大量数据,为保险公司确定不赢不亏的价格奠定数据分析基础。”
李晨也赞同以强制性为切入点在我国推广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十分符合当下的国情。比如美国采取的便是强制保险的形式。举例来说,美国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工程保险的一部分,无论是承包商、分包商还是咨询设计商,如果应当投保而没有投保的,各主体都无法取得工程合同。
在环境责任险实现强制立法之前,执法机构需要用完善的环境法律责任体系来为环境责任保险的推广创造有利的制度条件。李晨认为,就环境行政责任而言,需要加强行政处罚的力度,提高罚款的上限,并结合停产整顿等多种形式的行政处罚手段,大幅度提高企业承担环境行政责任的范围和严重程度。
而就被忽略的环境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而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今年6月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污染环境罪的罪名的认定标准、处罚力度做了进一步阐明和强化,正在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就环境公益诉讼问题做了更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未来企业因环境污染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而承担赔偿责任的可能性及频率将大幅度提高,企业也会因此而承担更为严重的经济责任。
当然,除了惩罚措施外,正面的激励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投保企业的积极性。例如,辽宁省保监局与省环保厅从征收的排污费中安排一定的资金,保障对参保企业给予环责险保费一定比例的奖励;对参保企业为完成风险整改而申报污染防治资金时,保障给予优先解决;也有的地方试点将投保与信贷审批、税收优惠等等结合起来……
“重要的是如何将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融入到一般商业活动的成本收益分析和风险防范考量之中。一定要让参保企业能够切实体会到参与环境责任保险能够有效防范和弥补企业在环境污染问题上所遭受的损失,能够有效降低企业的运营中的环境成本,为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收益。”李晨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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