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刘小姐在台州医院取得的存根复印件,台州医院已在上面盖章做为报销凭据。
当事人:我交了生育险,只是丢了医院的原发票,后有医院开具的证明,为啥不能报销
临海社保局:只有凭原发票才能报销,有凭证也不行
律师:凭医疗机构盖章的发票复印件是有效的,临海社保局的做法缺乏人性化
见习记者 吴世渊 记者 章 韵 张婷婷 文/摄
近日,临海的刘小姐拨打本报的维权电话81812315称,2011年,她在台州医院生了孩子,到临海社保局报销时,由于丢了医院开具的原发票,临海社保局便不给她报销生育费用。
“后来,我到台州医院办理了相关证明,临海社保局还是不给我报销。我的单位为我交了这么多年的生育保险,难道社保局只认发票不认事实吗?我因此就不能享受保险报销吗?”
原发票丢了,打了医院证明,社保却说不能报销
刘小姐告诉记者,2011年4月27日,她在台州医院生了孩子,并住院住了一天,总共花费了3300多元。按照常理,刘小姐的单位有为她缴纳生育保险,她可凭台州医院开具的发票,到临海社保局报销部分的费用,但刘小姐的报销历程颇为周折,因为她将原发票弄丢了。
“只能凭原发票报销。”在刘小姐第一次跑到临海市社会保障局的时候,工作人员这么告诉她。刘小姐听后,只能到台州医院,询问发票丢失如何补办的事项。台州医院相关工作人员说,可以给一张原始存根的复印件,并盖上台州医院的章作为报销凭证。
于是,刘小姐拿着台州医院出具的凭证再次到了社保局,可谁知,社保局的工作人员看了之后,还是坚持要凭原发票才能报销。刘小姐又不得不跑了一趟台州医院财务办,可是财务办的相关负责人却表示,医院发票要留作档案,是不可能向外流的,医院所能做的,就是提供复印件和相关证明。
“社保那边报销必须要医院的原发票,医院那边却只能给复印件。”这让刘小姐很郁闷,“难道发票丢了,就不能享受保险报销吗?”
台州医院派人送发票作证,临海社保局却依旧不给报销
10月21日,记者来到了临海市社保局,就刘小姐发票丢失不能报销一事咨询社保局副局长鲍君强。鲍君强说:“临海市历来报销生育险都是需要原发票的,没有原发票是不允许报销的。”随后鲍君强又表示,如果能从医院拿到原始发票中其中一联的原件,例如存根联的原件,也可以作为报销凭证。
10月22日上午,刘女士来到台州医院,希望从台州医院获得原始存根联,但台州医院却表示无法提供。当日下午,记者来到台州医院的中心财务办。财务办主任郑彩霞告诉记者:“存根联存放在台州医院的病房库,绝对不向外流通,记账联则要留在医院做账用。若遇到病人有发票丢失的情况,医院历来都是开一张证明就行了,发票留在医院也有是医院的用途。”后经记者再三协调,郑彩霞答应在第二日将发票记账联原件送至临海社保局以证明刘小姐的住院收费情况。
第二日,记者又接到了刘小姐的电话:“事情还没解决,社保那里还是要收下原始发票才能报销,但是医院的记账联却要自己留着。”刘小姐说,自己该交的保险费都交了,却因丢失了一张凭证,就享受不到社保的福利,这实在让人心里很不是滋味。
同样丢失原发票,台州社保局能报销,临海社保局却不能报
交了生育险,不慎丢失了发票,遇到了这样的情况,究竟能不能报销呢?日前,记者联系到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处处长江黎明,得到的答案与临海社保局完全两样。江黎明说:“原发票丢了,报销人只要有医院的证明,并且写一份保证书,保证不多次报销,就能享受生育险的相关待遇。”
记者又联系到了临海社保局副局长鲍君强,鲍君强说:“台州有相关的规定,必须要出具原发票才能报销,2011年实行的《台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里就有写着,你可以参考一下。”
记者查询了《台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其中第二十条内容为:“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职工应在产后或术后3个月内向指定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一)本人身份证;(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记者发现,该项条款里并没有提到必须提供原始发票,而只是需要出具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即可。刘小姐能否享受本应属于她的生育险的相关待遇呢?本报将继续关注。
凭医疗机构盖章的发票复印件是有效的
临海社保局的做法缺乏人性化
发票丢失这种情况在实际生活中,每个人都可能遇到,在本律师遇到的诉讼案件中,当事人不慎将发票丢失,凭医疗机构盖章的发票复印件在诉讼中完全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换成社保部门就不可以了?
社保部门的做法实际上是一种缺乏人性化的做法,是一种行政机关的“四风”问题。虽然发票丢了,但是刘小姐在医院生育子女且花去医疗费用是事实,并且也提供了医疗机构盖章的发票复印件,社保部门完全可以灵活一点、人性化一点,将刘小姐的医疗费用报销了。如果社保部门坚持不肯报销,刘小姐也可以走诉讼途径,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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