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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隐蔽理财产品超额收益 客户不赚钱却承担损失
2013年10月22日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原标题:理财产品超额收益个人无份  不赚钱却承担损失

  在资管类理财产品手续费越来越“阳光化”的趋势下,传统封闭式理财产品却仍旧依靠着“霸王条款”垄断着超额收益。

  《证券日报》今年曾经连续刊发报道,揭示银行理财产品暗收高额投资管理费——理财产品实际投资收益中高出预期最高收益率的部分,都被银行以投资管理费的名义全部收入囊中,且多数银行并未向投资者明示具体收取的金额和比例。近日,本报记者在调查中发现,绝大多数银行目前仍在收取此项费用,只不过更为隐蔽,甚至开始主动寻求道义上的支持。

  在某国有大行的官网,记者注意到,理财产品说明书强调,“剩余收益率如大于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则客户收益按预期年化率计算,银行收取超出的部分作为产品管理费;剩余收益率如等于客户预期年化,则客户收益按预期年化率计算,银行将不再收取管理费;剩余收益率如小于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则客户收益按剩余收益计算;剩余收益为负时,客户将面临部分本金损失”。

  当然,这种表述方式绝非个案,目前绝大多数的传统理财产品都通过预期收益率的方式变相设定了投资者的收益上限。而且,这部分超额收益很可能十分惊人。

  法律界资深人士告诉记者,“如果没有另行约定,投资者作为资金的所有权人,本应对该资金衍生的收益享有所有权,当然如果管理人对超预期收益做出重大贡献的也可以适当要求获得回报,但首先超预期收益的所有权应该属于投资者;而一旦投资者认可并签署了银行的产品说明书和合同,银行则将会根据二者的合同关系全部占有该部分收益,投资者等于自动放弃了对超预期收益的所有权”。

  而一位理财专家则从“风险与收益对等”的大原则出发分析认为,“如果银行想拿走本属于客户的超额收益,就应该对客户进行保本,这样产品收益高低都由银行承担才公平”。但从上述国有大行“剩余收益为负时,客户将面临部分本金损失”的表述来看,收取了超额收益的银行显然是不愿意兜底的。

  在目前经营理财产品的百余家银行中,多数仅在产品说明书约定收取管理费,但实际收取多少并不公布;仅有极少数银行在产品兑付公告中披露管理费明细,更有数家原本披露该项收费的银行在被媒体报道或投资者质疑后,干脆选择继续收取但不再披露。

  以西部地区某城市商业银行9月兑付的一款43天、预期收益率4.9%的理财产品为例,银行最终兑付客户收益577258.75元,收取了托管手续费2238.36元、管理费190555.38元。也就是说,管理费与客户收益的比值为33%。当然,这家银行并非收费最高的,本文以其做为例证,仅因为其信披相对充分。

  “由于资金规模比较小,城商行的收益能力通常并不是最强的”,某银行业资深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国有大行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理财产品规模大,议价能力会更强,收益率自然更高,可以获得的管理费自然也会水涨船高”。

  此外,部分曾被揭示收取高额投资管理费的银行,不仅将目前的实际收费情况隐匿起来,甚至还修改产品说明书,以寻求“道义”上的支持。例如,某农商行在说明书中强调“若理财产品资产投资实际运作收益未能超过投资者按照本产品说明书预期收益可取得的投资收益,本行不收取管理费,并自行承担管理费亏损风险”。然而,银行承担的仅仅是所谓的管理费亏损风险,不是理财产品亏损风险,而且银行目前通行的收费方式也是收益不超过预期收益率不收取任何管理费,“管理费亏损风险”更像是“为赋新词强说愁”。

来源: 证券日报  作者:  编辑: 王未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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