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岁的陈先生在公园溜冰场快速滑行,不料被四位溜冰者撞倒并被压伤,最后不得不切除了右肾,被评定为八级伤残。小陈将撞人者、溜冰场实际经营人等告上法庭,法院最终判决各方分担其遭受人身损害损失60898元。
原告小陈诉称,2011年11月的一天,小陈前往炮台山公园溜冰场溜冰。该溜冰场靠南边有一条约4米长、1.5米宽的波浪形溜冰道,该波浪形溜冰道两边有护栏,但没有关于进入波浪形溜冰道的方向指引。
小陈快速滑入溜冰道,但没想到从对面快速滑入三男一女小彭、小吴、小梁及小韩,该四人滑行速度极快,一下子将小陈撞倒,并将他压在身下。小陈伤后被送往医院诊治,检查结果为右肾挫裂伤,最后不得已切除了右肾。
小陈后将撞人者、溜冰场实际经营人等告上法庭。法院认为,本案中,溜冰场的承租经营者赖先生虽然在波形滑道两边设置了护栏,但没有在显著的地方设置安全指引和波形道入口方向牌,管理人员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应对小陈的受伤后果承担15%的赔偿责任。而被告小彭、小韩、小梁、小吴手拉手依次在波形道路上快速滑行,增加了危险性,与小陈发生碰撞致其受伤,排在前面的小彭是直接侵权人,法院酌定其承担10%的责任,而被告小韩、小梁、小吴本身虽无过错,只是由于惯性的作用摔倒在小陈身上,导致其伤情加重,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法院酌定该三人各负3%的责任。
法院经核定除小陈自担66%的责任,其余各方包括溜冰场经营者及撞人者分担赔偿其各项损失608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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