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汽车4S店被依法罚款10000元
记者 朱玲巧
通讯员 洪 晔 吕维勇
近日,我市工商部门对汽车4S店类似格式合同展开专项检查。工作人员发现,汽车4S店为了推销汽车,常推出试乘试驾活动,在试车时往往让驾乘人签订一份免责合同,而这些合同往往隐藏着不公平的“霸王条款”。
工商执法人员在检查时看到,温岭一家汽车4S店提供的合同文本有这样几行字:“本人在试乘试驾过程中,将严格遵守行车驾驶的一切法规和要求,并服从贵公司提出的一切指示,做到安全、文明驾驶,以尽最大努力和善意保护试驾车辆的安全和完好,否则,对试乘试驾过程中造成的自身或他人的人身伤亡,上述经销店或他人财产的一切损失将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且标注“本公司对此试乘试驾享有最终解释权”等条款。
执法人员一眼就看出了合同中的“猫腻”。执法人员告诉记者,试乘试驾活动是消费者了解汽车质量性能,为达成汽车买卖交易协议的一个重要步骤。并不是说签署试乘试驾协议,就完全免去了4S店的所有责任,合同的作用是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同时,执法人员解释,汽车销售者提供的试驾车辆的质量安全性能必须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要求。还要提供合理的安全试驾路线,试驾车辆必须按国家强制要求办理相关保险业务。
“如果在试驾过程中,发生车辆安全事故,除去消费者自身不当驾驶因素外,不能排除车辆的质量缺陷、汽车销售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等因素,汽车销售者应当根据法律要求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此,这家汽车4S店在格式合同条款中单方免除4S店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请求损害赔偿等权利。4S店以‘最终解释权’排除消费者请求解释格式条款、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等权利,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人员说。
对此,工商部门对该汽车4S店的试驾协议“霸王条款”依法作出了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修改相关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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