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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字之差结果大不一样,警惕汽车预订藏猫腻
2013年10月10日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买抢手车交完头款后,消费者与4S店签合同时——

  定金与订金,一定要先搞清楚

  □记者程露佳通讯员蒋伟一

  购车前支付一定的预付款,是目前各大汽车销售商的普遍做法,而对于紧俏的热门车型,消费者在预付了定金后也会觉得比较安心。但是,今年以来椒江区消保委先后接到了8起关于预订车辆引起的消费投诉,占了全部汽车类消费投诉案件的三分之一。

  消费者遭遇

  “订车容易提车难”

  今年6月份,陈先生在椒江某汽车4S店预订了一款轿车。陈先生预先支付了3000元定金后与4S店约定于今年6月30日提车。可是让陈先生没有想到的是,直到7月31日,他也没能提到预订好的轿车。

  期间,陈先生多次联系该4S店,但均被告知该款车因市场行情火爆而没有现车。于是,陈先生准备取消订车合同,并要求4S店退还双倍定金,但4S店拒绝了他的这一要求。

  无独有偶,罗先生也碰到了类似的麻烦。今年2月份,罗先生在一家4S店看上了一款SUV,当时4S店的工作人员称该款车为紧俏车型,需要罗先生先交付10000元的定金,并告知他5月20日可以提车。

  而到了约定提车的时间,罗先生到了4S店,却发现自己期待已久的新车上竟然有很多的划痕,同时该车仪表上显示的里程数也远远超过了新车的正常范围。

  罗先生认为该车是一台试驾车,4S店未能如实履行订车合同,应该加倍退还定金,但这一要求同样遭到了4S店的拒绝。

  定金与订金,一字之差大不同

  在日常生活消费中,消费者购买房产、轿车等大件商品时,往往需要先支付一部分价款,那这笔价款究竟是“定金”还是“订金”呢?虽然两者只有一字之差,法律效果却大不一样。

  根据《担保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另一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在法律上仅作为一种预付款的性质,不具有担保性质只有返还或冲抵价款的作用,不履行也只需如数返还。

  经过椒江区消保委工作人员的协商,4S店最终双倍返还了陈先生的定金,共计6000元整。而对于罗先生的要求,4S店以合同中约定“以车到提车为准,如超过交车时间,原定金10000元退回”为由拒不退还。

  “当时签合同的时候,根本没仔细看条款,稀里糊涂地就签了字!”看到合同上的条款罗先生也傻了眼,“既已约定交车时间又以提车为准,这不是自相矛盾吗?”

  经过当地消保委工作人员的调解,4S店最终在三天后为罗先生调来了新车,并赠送其三次免费保养。

  消费者多注意,事无巨细才保险

  当市面上某个车型处于热销状态时,汽车销售商往往会制造出“供不应求”的紧俏氛围,从而吸引消费者交钱排队,甚至加价购买,因此,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在购车时一定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是谨慎选购预订车辆,尽量选择现车现提,如需订车,应与销售商签订书面合同;

  二是对商家的折扣、赠送等承诺要以合同的形式明确,尤其要明确履约时间及违约责任,如发现合同涉嫌“霸王”条款,应及时与商家交涉,必要时可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或者律师咨询;

  三是交纳预付款时要慎重,看清自己交纳的是“订金”还是“定金”,千万不要盲目交预付款,同时应该注意定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

  四是提车时要仔细检查车况,察看外观、配件、机械部件和内饰装潢等配置是否与承诺、说明书和宣传材料中所说相符,同时对交接表中所列内容逐项进行验收,确定没有问题才能签字;

  五是一旦出现消费纠纷,消费者可以与商家自行协商解决,亦可到当地消保委投诉或到工商部门申诉处理,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做到依法维权,理性维权。

  为啥交了定金,

  却总提不到车?

  制图陈佳乐

来源: 台州商报  作者:  编辑: 朱展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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